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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范》
        發布時間:2016-11-29來源:本站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范》(YD 5201—2014)于2014年5月6日發布,2014年7月1日實施,其中的黑體條為強制性條文。

        1  總則

        1.0.1  為了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通信建設工程施工生產的安全事故,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確保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促進通信建設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督檢查。

        1.0.3  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督檢査,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或通信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4  本規范與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相矛盾時,應按國家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辦理。

        1.0.5  在特殊條件下,執行本規范中的個別條款有困難時,應充分論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報告,呈主管部門審批。

        2  術語和符號

        2.0.1  特種作業(Specia1 Work)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0年5月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規定了11個作業類別、51個工種的特種作業,通信建設工程一般涉及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三類。

        2.0.2  安全技術交底(Safety Technica1 Disclosure)

        安全技術交底是指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在生產作業前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0.3  應急預案(Contingency Plan)

        應急預案是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方案。

        2.0.4  危險源(Dangerous Source)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2.0.5  消防通道(Fire Engine Access)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員實施營救和被困人員疏散的通道。比如樓梯口、過道等,都安有消防指示燈。

        2.0.6  緊線器(Tension Pu11er)

        緊線器是指用來承受導線的機械張力,以便安裝、檢修導線或絕緣子的拉力裝置。

        2.0.7  隔離變壓器(Isolating Transformer)

        隔離變壓器是指輸入繞組與輸出繞組在電氣上彼此隔離的變壓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時觸及帶電體(或因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的金屬部件)和大地所帶來的危險。

        2.0.8  擋土板(Retaining Plank)

        擋土板是指為了防止溝槽、基坑土方坍塌的一種臨時性的擋土裝置。

        2.0.9  模板(Formwork)

        模板是指混凝土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成型的模具,由面板和支撐系統組成。

        2.0.10  鋼塔架(Stee1-framed Tower)

        鋼塔架是指自立式高聳鋼構架

        2.0.11  單管塔(Single-pipe Tower)

        單管塔是指單根大直徑鋼管和平臺組成的自立式高聳鋼結構。

        2.0.12  拉線塔(Guyed Tower)

        拉線塔是指由立柱和拉線構成的高聳鋼結構

        2.0.13  接地(Ground Connection)

        接地是指將導體連接到“地”,使之具有近似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導體)的電位,可以使地電流流入或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導體)。

        2.0.14  接地體(Earth Lead)

        接地體是指埋入地中并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

        2.0.15  接地線(Ground Wire)

        接地線是指連接設備金屬結構和接地體的金屬導體。  

        2.0.16  接地裝置(Grounding Device)

        接地裝置是指接地體和接地線的總和。

        2.0.17  接地電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電阻是指接地裝置的對地電阻。它是接地線電阻、接地體電阻、接地體與土壤之間的接觸電阻和土壤中的散流電阻之和。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項目施工應實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接受交底的人員應覆蓋全體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特點和危險因素;

        2.針對危險因素制定的具體預防措施;

        3.相應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標準;

        4.在施工生產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3.1.2  對于有割接工作的項目,割接前應制定割接方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并同時制定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2   施工現場安全

        3.2.1  在公路、高速公路、鐵路、橋梁、通航的河道等特殊地段和城鎮交通繁忙、人員密集處施工時必須設置有關部門規定的警示標志,必要時派專人警戒看守。

        3.2.2  在城鎮的下列地點作業時,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防護圍欄等安全設施,并設置警戒人員,夜間應設置警示燈,施工人員應穿反光衣;必要時應架設臨時便橋等設施,并設專人負責疏導車輛、行人或請交通管理部門協助管理,架設的便橋應滿足行人、車輛通行安全,繁華地區的便橋左右應設置圍欄和明顯標志:

        1.街巷拐角、道路轉彎處、交叉路口;

        2.有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

        3.在跨越道路架線、放纜需要車輛臨時限行處;

        4.架空光(電)纜接頭處及兩側;

        5.挖掘的溝、洞、坑處;

        6.打開井蓋的人(手)孔處;

        7.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區域兩側。

        3.2.3  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應隨工作地點的變動而轉移,作業完畢應及時撤除、清理干凈。

        3.2.4  施工需要阻斷道路通行時,應報請當地有關單位和部門批準,并請求配合。

        3.2.5  施工人員應阻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區,接近或觸碰正在施工運行中的各種機具與設施。

        3.2.6  在城鎮和居民區內施工有噪音擾民時,應采取防止或減輕噪音擾民的措施,并在相關部門規定時間內施工。需要在夜間或在禁止時間內施工的,應報請有關單位和部門批準。

        3.2.7  在通信機房作業時,應遵守通信機房的管理制度,按照指定地點設置施工的材料區、工器具區、剩余料區。鉆孔、開鑿墻洞應采取必要的防塵措施。需要動用正在運行設備的纜線、模塊時,應經機房值班人員許可,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實施,離開施工現場前應確認設備運行正常,并及時清理現場。

        3.2.8  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3.2.9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發現身體不適合高處作業時,不得從事這一工作。

        3.2.10  高處作業時,所用工具、材料應放置穩妥,不得扔拋工具或材料。

        3.2.11  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的安全職責,對施工現場實行統一管理。

        3.3   施工駐地安全

        3.3.1  臨時搭建的員工宿舍、辦公室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嚴禁使用易燃材料搭建臨時設施。臨時設施嚴禁靠近電力設施,與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3.3.2  施工駐地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置安全通道。

        3.3.3  宿舍應設置可開啟式窗戶,保證室內通風。宿舍夏季應有防暑降溫措施,冬季應有取暖和防煤氣中毒的措施。生活區應保持清潔,定期清掃和消毒。

        3.3.4  施工駐地臨時食堂應有獨立的操作間,配備必要的排風和消毒設施,嚴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炊事人員應持有健康證,上崗時應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3.3.5  食堂用液化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暴曬,不得自行清倒殘液,不得劇烈振動和撞擊。

        3.3.6  施工単位應定期對住宿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方面。

        3.4  野外作業安全

        3.4.1  野外作業前應事先調査工作地區地理、環境等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預防和安全控制措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準備。

        3.4.2  在炎熱天氣野外施工時應預防中暑,隨身攜帶防暑降溫藥品。

        3.4.3  在寒冷、冰雪天氣施工作業時,應采取防寒、防凍、防滑措施。當地面被積雪覆蓋時,應用混棒試探前行。在雪地施工時應戴有色防護鏡。

        3.4.4  遇有強風、暴雨、大霧、雷電、冰雹、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室外作業。雷雨天氣不得在電桿、鐵塔、大樹、廣告牌下躲避,不得手持金屬物品在野外行走并應關閉手機。

        3.4.5  在水田、泥沼中施工作業時,應穿長筒膠靴,預防螞蟥、血吸蟲、毒蛇等叮咬,應配備必要的防毒用品及解毒藥品,在有毒的動、植物區內施工時,應采取佩戴防護手套、眼鏡、綁扎裏腿等防范措施,在野獸經常出沒的地方行走和住宿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野獸的侵害;夜間出行應兩人以上隨同,并攜帶防護用具或請當地相關人員協助,不得碰觸獵人設置的捕獸陷阱或器具。

        3.4.6  在灘涂、濕地及沼澤地帶施工作業時,應注意有無陷入泥沙中的危險。在山嶺上不得攀爬有裂縫、易松動的地方。

        3.4.7  嚴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搭建住房或搭設帳篷。          

        3.4.8  在鐵路沿線施工作業時應注意:

        1.不得在鐵軌、橋梁上坐臥,不得在鐵軌上或雙軌中間行走;

        2.攜帶較長的工具、材料在鐵路沿線行走時,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應與路軌平行,并注意避讓;

        3.跨越鐵路時,應注意鐵路的信號燈和來往的火車。

        3.4.9  穿越江河、湖泊水面施工作業需要涉渡時,應以竹桿試探前進,不得泅渡過河;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淺時,不得涉水過河。

        3.4.10  在江河、湖泊及水庫等水面上作業時,必須攜帶必要的救生用具,作業人員必須穿好救生衣,聽從統一指揮。

        3.4.11  在高原缺氧地區作業時應注意:

        1.施工人員應進行體査,不宜進入高原缺氧地區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

        2.應預備氧氣和防治急性高原病的藥物,正確佩戴防紫外線輻射的防護用品;

        3.出現比較嚴重的高原反應癥狀時,應立即撤離到海拔較低的地方或去醫院治療。

        3.5   施工交通安全

        3.5.1  施工人員應遵守交通法規,保證工程車輛、人身及財產安全。駕駛員駕駛車輛應注意交通標志、標線,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不強行超車、不超速行駛、不疲勞駕駛、不駕駛故障車輛,不得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車輛不得客貨混裝或超員。

        3.5.2  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注意沿途的電線、樹枝及其他障礙物,不得將肢體露于車廂外。車輛停穩后方可上下車。

        3.5.3  若需租用車輛,應與車主簽訂租車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

        3.5.4  施工人員使用自行車和三輪車時,應經常檢査車輛的狀況,特別是剎車裝置的完好情況。騎車時,不得肩扛、手提物品或攜帶梯子及較長的桿棍等物。

        3.5.5  穿越公路時應注意査看過往車輛,確認安全后方能穿越。

        3.6   施工現場防火

        3.6.1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6.2  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設置地點應合理,便于取用,使用方法應明示。

        3.6.3  施工現場配備的消防器材應完好無損且在有效期內。

        3.6.4  人員首次進入施工現場,應首先了解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點,不得隨意挪動。

        3.6.5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遮擋消防設施。

        3.6.6  在光(電)纜進線室、水線房、機房、無(有)人站、木工場地、倉庫、林區、草原等處施工時,嚴禁煙火。施工車輛進入禁火區必須加裝排氣管防火裝置。

        3.6.7  在室內進行油漆作業時,應保持通風良好,不得有煙火,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

        3.6.8  電纜等各種貫穿物穿越墻壁或樓板時,必須按要求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洞口。

        3.6.9  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

        3.6.10  機房失火時,應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滅火設施。

        3.7   用電安全

        3.7.1  施工現場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的供電方式。用電應符合三級配電結構,即由總配電箱經分配電箱到開關箱。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實行“一機一箱”制。

        3.7.2  施工現場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護套導線。

        3.7.3  安裝、巡檢、維修、移動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

        3.7.4  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氣設備和電力工具時,應切斷電源,并在總配電箱或者分配電箱一側懸掛“檢修設備,請勿合閘”的警示標牌,必要時設專人看管。

        3.7.5  使用照明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1.室外宜采用防水式燈具。在潮濕的溝、坑內應選用電壓為12V以下(含12V)的工作燈照明。用蓄電池作照明燈的電源時,蓄電池應放在人孔或溝坑以外;

        2.在管道溝、坑沿線設置普通照明燈或安全警示燈時,燈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2m;

        3.使用燈泡照明時,燈泡不得靠近可燃物。當使用150W以上(含150W)的燈泡時,不得使用膠木燈具;

        4.燈具的相線應經過開關控制,不得直接引入燈具。

        3.7.6  用電設備的總功率不得超過供電負荷。

        3.8  施工現場應急救援

        3.8.1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情況編制現場應急預案。現場應急預案應在本單位制定的專項預案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實際,有針對性地編制。應急救援措施應具體、周密、細致、方便操作。施工現場應急預案編制后,應配備相應資源,必要時應組織培訓和演練。

        3.8.2  施工現場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潛在事故的危險性質進行的預測和評估;

        2.現場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職責和分工;

        3.預防措施;

        4.報警及通信聯絡的電話、對象和步聚;

        5.應急響應時,現場員工和其他人員的行為規定。

        3.8.3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8.4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品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8.5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相關部門報警。具體急救措施可參見“附錄B常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3.8.6  發生通信網絡中斷時,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盡快恢復。

        4  工器具和儀表

        4.1   一般規定

        4.1.1  工器具和儀表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4.1.2  施工作業時應選擇合適的工器具和儀表,并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4.1.3  工器具和儀表應定期檢査、維修、保養,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或更換。電動工具、動力設備及儀表的檢查、維修、保養和管理應由具備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負責。

        4.1.4  用電工器具、儀表的電源線不應隨意接長或拆換;插頭、插座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4.1.5  施工工器具的安裝應牢固,松緊適度,防止使用過程中脫落或斷裂。

        4.1.6  作業時,施工作業人員不得將有鋒刃的工具插入腰間或放在衣服口袋內。運輸或存放這些工具應平放,鋒刃口不可朝上或向外,放入工具袋時刃口應向下。

        4.1.7  長條形工具或較大的工具應平放。長條形工具不得靠墻、汽車或電桿倚立。

        4.1.8  傳遞工具時,不得上扔下擲。

        4.1.9  使用帶有金屬的工具時,應避免觸碰電力線或帶電物體。

        4.2   簡單工具

        4.2.1  使用手錘、榔頭時不應戴手套,掄錘人對面不得站人,鐵錘木柄應牢固,木柄與錘頭連接處應用楔子固定牢固,防止錘頭脫落。

        4.2.2  手持鋼鋸的鋸條安裝應松緊適度,使用時避免左右擺動。

        4.2.3  滑車、緊線器應定期進行注油保養,保持活動部位活動自如。使用時,不得以小代大或以大代小。緊線器手柄不得加裝套管或接長。

        4.2.4  各種吊拉繩索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査,如有磨損、斷股、腐蝕、霉爛、碾壓傷、燒傷現象之一者不得使用。在電力線下方或附近,不得使用鋼絲繩、鐵絲或潮濕的繩索進行牽、拉、吊等作業。

        4.2.5  使用鐵鍬、鐵鎬時,應與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2.6  使用剖纜刀、壁紙刀等工具時,刀口應向下,用力均勻,不得向上挑撥。

        4.2.7  臺虎鉗應裝在牢固的工作臺上,使用臺虎鉗夾固工件時應夾固牢靠。

        4.2.8  使用砂輪機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佩戴防護眼鏡,不得戴手套操作。固定工件的支架離砂輪不得大于3mm,安裝應牢固。工件對砂輪的壓力不得過大。不得利用砂輪側面磨工件,不得在砂輪上磨鉛、銅等軟金屬。

        4.2.9  使用噴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1.噴燈應使用規定的油品,不得隨意代用。存放時應遠離火源;

        2.點燃或修理噴燈時應與易燃、可燃的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向高處傳遞噴燈應使用繩子吊運;

        3.不得使用漏油、漏氣的噴燈,不得使用噴燈燒水、做飯,不得將燃燒的噴燈倒放,不得對燃燒的噴燈加油;

        4.噴燈使用完后,應及時關閉油門并放氣,避免噴嘴堵塞;

        5.氣體燃料噴燈應隨用隨點燃,不用時應立即關閉。

        4.3  梯子和高凳

        4.3.1  選用的梯子應能滿足承重要求,長度適當,方便操作。帶電作業或在運行的設備附近作業時,應選擇絕緣梯子。

        4.3.2  使用梯子前應確認梯子是否完好。梯子配件應齊全,各部位連接應牢固,梯梁與踏板無歪斜、折斷、松馳、破裂、腐朽、扭曲、變形等缺陷。折疊梯、伸縮梯應活動自如。伸縮梯的繩索應無破損和斷股現象。金屬梯踏板應做防滑處理,梯腳應裝防滑絕緣橡膠墊。

        4.3.3  移動超過5m長的梯子,應由兩個人抬,且不得在移動的梯子上擺放任何物品。上方有線纜或其他障礙物的地方,不得舉梯移動。

        4.3.4  梯子應安置平穩可靠,放置基礎及所搭靠的支撐物應穩固,并能承受梯上最大負荷,地面應平整、無雜物、不濕滑。當梯子靠在電桿上時,上端應綁扎U型鐵線環或用繩子將梯子上端固定在電桿或吊線上。

        4.3.5  梯子放置的斜度要適當,梯子上端的接觸點與下端支撐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宜等于接觸點和支撐點之間距離的1/4至1/3。當梯子搭靠在吊線上時,梯子上端至少高出吊線30cm(梯子上端裝鐵鉤的除外),但高出部分不得超過梯子高度的1/3。

        4.3.6  在通道、走道使用梯子時,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并貼置“勿碰撞”的警示標志;如果梯子靠放在門前,應鎖閉房門。

        4.3.7  使用直梯或較高的人字梯時,應有專人扶梯。直梯不用時應隨時平放。

        4.3.8  使用人字梯時,搭扣應扣牢。不得將人字梯合攏作為直梯使用。

        4.3.9  伸縮梯伸縮長度嚴禁超過其規定值。在電力線、電力設備下方或危險范圍內,嚴禁使用金屬伸縮梯。

        4.3.10 上下梯子時,應面向梯子,保持三點接觸,不得攜帶笨重工具和材料。

        4.3.11 在梯子上工作應穿防滑鞋,不得兩人或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上下,不得斜著身子遠探工作,不得單腳踏梯,不得用腿、腳移動梯子,不得坐在梯子上操作。使用直梯時應站在距離梯頂不少于1m的梯蹬上。

        4.3.12  使用高凳前應檢査高凳是否牢固平穩,凳腳、踏板材質應結實。上、下高凳時不得攜帶笨重材料或工具,一個人不得腳踩兩只高凳作業。

        4.3.13  高凳上放置工具和器材時,人離開時應隨手取下。搬移高凳時,應先檢査、清理高凳上的工具和器材。

        4.4   安全帶

        4.4.1  配發的安全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禁用一般繩索、電線等代替安全帶。

        4.4.2  安全帶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4.4.3  安全帶在使用前應嚴格檢査,不得使用有折痕、彈簧扣不靈活或不能扣牢、腰帶眼孔有裂縫、鉤環和鐵鏈等金屬配件腐蝕變形或部件不齊全的安全帶。

        4.4.4   安全帶應儲藏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尖銳帶刃的堅硬物體,不得雨淋、長期曝曬。

        4.4.5  不得將安全帶的圍繩打結使用,不得將掛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使用。更換新繩時應注意加繩套。

        4.5   手動機具

        4.5.1  千斤頂不得超負荷使用, 千斤頂旋升最大行程不得超過絲杠總長的3/5。使用千斤頂支撐電纜盤時,應支放在平穩牢固的地面上。在汽車上支撐電纜盤時,應將千斤頂用拉線固定。

        4.5.2  使用手扳葫蘆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超載使用,手柄不得加長使用;

        2.手扳葫蘆機件應完好無損,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空轉情況應正常。起吊時吊鉤懸掛應牢固,被吊物件捆綁應牢固;

        3.在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工作、停留或行走。放下被吊物件時,應緩慢輕放,不得自由落下;

        4.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感覺手扳力過大時應立即停止,査明原因,排除故障。

        4.5.3  使用手拉葫蘆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超載使用,不得用人力以外的其他動力操作;

        2.手拉葫蘆機件應完好無損,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空轉情況應正常。起吊時吊鉤懸掛應牢固,被吊物件捆綁應牢固;

        3.在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工作、停留或行走。被吊物件在空中停留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

        4.在起吊過程中,拽動手鏈條時,用力應均勻和緩,不得用力過猛;如果拉不動鏈條應立即停止,査明原因,排除故障;

        5.使用兩個手拉葫蘆同時起吊一個物件時,應設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負擔,操作人員動作應協調一致。

        4.6   用電工具

        4.6.1  用電工具使用前應進行檢査,若有手柄破損、導線老化、導線裸露、短路、外殼漏電、絕緣不良、插頭和插座破裂松動、零件螺絲松脫等不正常現象,不得使用。

        4.6.2  用電工具應使用帶漏電保護器的插座,插頭與插座應配套,不得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內使用。

        4.6.3  轉移作業地點及上下傳遞用電工具時,應先切斷電源,盤好電源線,手提手柄,不得用導線拉扯。

        4.6.4  在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式用電工具。

        4.6.5  在帶電設備上使用用電工具,應使用隔離變壓器。

        4.6.6  手電鉆或電錘使用前,應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使用中出現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裝卸鉆頭時,應先切斷電源,待完全停止轉動后再進行裝卸。使用手電鉆或電錘時,不得戴手套。

        4.6.7  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的金屬外殼及其支架應有接地保護措施,并應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

        4.6.8  未冷卻的電烙鐵、熱風機不得放入工具箱、包內,也不得隨意丟放。電烙鐵暫時停用時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得直接放在桌面上、機架上或易燃物旁。

        4.6.9  使用熔接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使用熔接機;

        2.不得直接接觸熔接機的高溫部位(加熱器或電極);

        3.更換電極棒前應關閉電源并將電池取出或將電源插頭拔下。

        4.7  電氣焊設備

        4.7.1  焊接現場必須有防火措施,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禁火區內嚴禁焊接、切割作業,需要焊接、切割時,必須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安全區內進行。當必須在禁火區內焊接、切割作業時,必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許可證,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7.2  施焊點周圍有其他人作業或在露天場所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擋板。5級以上大風時,不得露天焊接或切割。

        4.7.3  氣焊或氣割時,操作人員應保證氣瓶距火源之間的距離在10m以上。不得使用漏氣焊把和膠管。

        4.7.4  電焊時,應穿電焊服裝,戴電焊手套和電焊面罩,清除焊渣時應戴防護眼鏡。

        4.7.5  焊接帶電的設備時必須先斷電。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洗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4.7.6  使用電焊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電焊機擺放應平穩,機殼應有可靠的接地保護。電源線、焊鉗、把線應絕緣良好。電源線不得被碾壓;

        2.電焊機應單獨設置控制開關,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交流電焊機應配裝防二次側觸電保護器;

        3.交流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二次側電源線應采用防水型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電源線應壓接牢靠,并可靠安裝防護罩;

        4.電焊機把線和回路零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軌道等作回路地線;

        5.停機時,應先關閉電焊機,再拉閘斷電;

        6.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身體不準接觸帶電工件;

        7.移動電焊機位置前,應先關閉焊機,再切斷電源。遇突然停電,應立即關閉電焊機;

        8.在潮濕處操作,操作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在露天施焊時,應設置電焊機的防潮、防雨、防水設施。遇雷雨、大霧天氣,不得在露天施焊。

        4.7.7  使用氧氣瓶應符合以下要求:

        1.嚴禁接觸或靠近油脂物和其他易燃品。嚴禁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沾附油脂。手臂或手套上沾附油污后,嚴禁操作氧氣瓶;

        2.嚴禁與乙炔等可燃氣體的氣瓶放在一起或同車運輸;

        3.瓶體必須安裝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儲運時,瓶閥必須戴安全帽;

        4.嚴禁手掌滿握手柄開啟瓶閥,且開啟速度應緩慢。開啟瓶閥時,人應在瓶體一側且人體和面部應避開出氣口及減壓氣的表盤;

        5.嚴禁使用氣壓表指示不正常的氧氣瓶。嚴禁氧氣瓶內氣體用盡;

        6.氧氣瓶必須直立存放和使用;

        7.檢查壓縮氣瓶有無漏氣時,應用濃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

        8.氧氣瓶嚴禁靠近熱源或在陽光下長時間曝曬。

        4.7.8  使用乙炔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檢査有無漏氣應用濃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

        2.乙炔瓶必須直立存放和使用;

        3.焊接時,乙炔5m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4.8  動力機械設備

        4.8.l  嚴禁使用汽油、煤油洗刷空氣壓縮機曲軸箱、濾清器或空氣通路的零部件。嚴禁曝曬、燒烤儲氣罐。

        4.8.2  使用氣泵、空壓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氣壓表、油壓表、溫度表、電流表應齊全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值或指示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2.打開送氣閥門前,應通知現場的有關人員,在出氣口正面不得有人,送氣時,應緩慢旋開閥門,不得猛開。開機后操作人員不得遠離,停機時應先降低氣壓;

        3.輸氣管設置應防止急彎。空壓機排氣閥上連有外部管線或輸氣軟管時,不得移動設備。連接或拆卸軟管前應關閉空壓機排氣閥,確保軟管中的壓力完全排除。

        4.8.3  使用風鎬、鑿巖機應遵守下列要求:

        1.風鎬、鑿巖機各部位接頭應緊固、不漏氣,膠皮管不得纏繞打結,不得用折彎風管的辦法作斷氣之用,不得將風管置于胯下。操作風鎬的作業人員,應戴防護眼鏡;

        2.鋼釬插入風鎬、鑿巖機后不得開機空鉆;

        3.風鎬、鑿巖機的風管通過路面時,應將風管穿入鋼管防護。

        4.8.4  嚴禁發電機的排氣口直對易燃物品。嚴禁在發電機周圍吸煙或使用明火。作業人員必須遠離發電機排出的熱廢氣。嚴禁在密閉環境下使用發電機。

        4.8.5  使用發電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電源線應絕緣良好,各接點應接線牢固;

        2.帶電作業應做好絕緣防護措施,人體不得接觸帶電部位;

        3.發電機開啟后,操作人員應監視發電機的運轉情況,不得遠離。

        4.8.6  使用水泵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水泵的安裝應牢固、平穩,有防雨、防凍措施,轉動部分應有防護裝置。多臺水泵并列安裝時,間距不得小于0.8m。管徑較大的進出水管,應用支架支撐;

        2.用水泵排除人孔內積水時,水泵的排氣管應放在人孔的下風方向;

        3.水泵運轉時,人體不得接觸機身,也不得在機身上跨越;

        4.水泵開啟后,操作人員應監視其運轉情況,不得遠離。

        4.8.7  潛水泵保護接地及漏電保護裝置必須完好。

        4.8.8  使用潛水泵應符合以下要求:

        1.潛水泵宜先裝在堅固的籃筐里再放入水中,潛水泵應直立于水中;

        2.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應切斷電源,不得拉拽電線或出水管;

        3.不得在含泥砂成分較多的水中使用潛水泵;

        4.啟動潛水泵前應認真檢查。排水管接續綁扎應牢固,放水、放氣、注油等螺塞應旋緊,葉輪和進水節無雜物,電纜絕緣良好;

        5.電源線不得與周圍硬質物體摩擦。

        4.8.9  使用路面切割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金屬外殼應做好保護接地。手柄上應有電源控制開關,并做絕緣保護。使用前應檢査電源控制開關,并經試運轉正常后方可使用;

        2.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50m,使用時應一人操作,一人隨機整理電源線,電源線不得在地面上拖拉。操作及整理電源線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3.使用路面切割機應劃定安全施工區域。

        4.8.10  攪拌機檢修或清洗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并把料斗固定好。進入滾筒內檢查、清洗,必須設專人監護。

        4.8.11  使用攪拌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裝位置應堅實,應采用支架穩固;

        2.使用前應檢査離合器和制動器是否靈敏有效,鋼絲繩有無破損,是否與料斗栓牢,滾筒內有無異物,經空載試運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3.料斗在提升、降落時,任何人不得從料斗下面通過或停留。停止使用時應將料斗固定好。運轉時,不得將木(鐵)混、掃把、鐵鍬等物伸進筒內;

        4.送入滾筒的攪合材料不得超過規定的容量。中途因故停機重新啟動前,應把滾筒內的攪合材料倒出。

        4.8.12  使用砂輪切割機時,嚴禁在砂輪切割片側面磨削。

        4.8.13  使用砂輪切割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砂輪切割機應放置平穩,固定牢固,不得晃動,金屬外殼應接保護地線。電源線應采用耐氣溫變化的橡膠皮護套銅芯軟電纜;

        2.砂輪切割機應安裝有防護罩,切割機前面應設立1.7m高的耐火擋砂板;

        3.開啟后,應首先將切割片靠近物件,輕輕按下切割機手柄,使被切割物體受力均勻,不得用力過猛;

        4.砂輪切割片外徑邊緣殘損時應更換。

        4.8.l4  嚴禁用挖掘機運輸器材。

        4.8.15  使用挖掘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挖掘機與溝沿應保持安全距離,防止機械落入溝、坑、洞內;

        2.操作中進鏟不得過深,提斗不得過猛。鏟斗回轉半徑內,不得有其他機械同時作業;

        3.行駛時,鏟斗應離地面1m左右。上下坡時,坡度不應超過20°。

        4.8.16  使用翻斗車時,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使用翻斗車運送砂漿或混凝土時,靠溝邊的輪子應視土質情況與溝、坑、洞邊保持一定距離,距溝、坑、洞邊不宜小于1.2m。

        4.8.17  推土機在行駛和作業過程中嚴禁上下人,停車或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刀鏟落地。

        4.8.18  使用推土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推土前應了解地下設施和周邊環境情況;

        2.作業中應有專人指揮,特別在倒車時應瞭望后面的人員和地面障礙物;

        3.上下坡時,坡度不應超過35°。橫坡行駛時,坡度不應超過10°,不得在陡坡上轉彎、倒車或停車。下坡時不得掛空檔滑行。

        4.8.l9  使用吊車吊裝物件時,嚴禁有人在吊臂下停留或走動,嚴禁在吊具上或被吊物上站人,嚴禁用人在吊裝物上配重、找平衡。嚴禁用吊車拖拉物件或車輛。嚴禁吊拉固定在地面或設備上的物件。

        4.8.20  使用吊車(起重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場地應平坦堅實。停放位置應適當,離溝渠、基坑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土質松軟的地方應采取措施,防止傾斜或下沉。起重機支腿應全部伸出,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支腿定位銷應插好;

        2.作業前應檢査起重機的發動機傳動部分、制動部分、儀表、吊鉤、鋼絲繩以及液壓傳動等部分,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作業;

        3.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尾部應卡牢,作業時最少在卷筒上保留3—5圈;

        4.起吊物件應捆縛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起吊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吊車的負荷量。吊裝物件應找準重心,垂直起吊,不得急劇起降或改變起吊方向;

        5.吊裝物件時,應有專人指揮。對停止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停止;

        6.對起吊物重量不明時,應先試吊,確認可靠后才能起吊;

        7.遇有大風、雷雨、大霧等天氣時應停止吊裝作業。停止作業時,吊鉤應固定牢靠,不得懸掛在半空。應剎住制動器,將操作桿放在空檔,將操作室門鎖上;

        8.架空電力線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表4.8.20。

        4.8.20  起重機臂、被吊物件與電力線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

        電壓

        1kV以下

        6kV-10kV以下

        35kV-110kV以下

        220kV以下

        距離(米)

        1.5

        2.0

        4.0

        6.0


        4.9  儀  表

        4.9.1  儀表使用人員應經過培訓,熟悉儀表的使用方法,并應按規定進行操作和保管。

        4.9.2  儀表使用前應按額定工作電源電壓的要求引接電源,電源插座應選用有防漏電保護的插座。儀表使用時應接地保護。

        4.9.3  使用直流電源供電的儀表時,電源的正負極性不得接反。直流電源供電儀表長期不使用時應及時從儀表中取出電池,不得將電池和金屬物品一起存放。

        4.9.4  交/直流兩用儀表在插入電源塞孔和引接電源時,不得將交/直流電源接錯。

        4.9.5  使用儀表應防止日曬、雨淋或火烤,不得將水、金屬等任何雜物掉入儀表內部。儀表內有異常聲音、氣味等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

        4.9.6  使用帶激光源的儀器時,不得將光源正對著眼睛。

        4.9.7  做過耐壓和絕緣測試的電纜線對應及時放電,然后才能再進行其他項目的測試。

        4.9.8  使用儀表應輕拿輕放,搬運儀表時,應使用專用的儀表箱。

        5  器材儲運

        5.1   一般規定

        5.1.1  搬運通信設備、線纜等器材時,使用的杠、繩、鏈、撬棍、滾筒、滑車、掛鉤、絞車(盤)、跳板等搬運工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不得使用有破損、腐蝕、腐朽現象的搬運工具。

        5.1.2  人工挑、抬、扛工作應采取適當的人身安全措施。

        5.1.3  在樓臺上吊裝設備時,應系尾繩,并應考慮平臺的承重,吊裝繩索應牢固。

        5.1.4  使用叉車進行搬運時,器材應叉牢,離地面高度以方便行駛為宜,不宜過高。

        5.1.5  采用滾筒搬運物體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物體下面所墊滾筒(滾杠)應保持兩根以上,如遇軟土應墊木板或鐵板;

        2.撬拉點應選取在合理的受力部位,移動時應保持左右平衡;

        3.上下坡時,應用繩索拉住物體緩慢移動,并用三角枕木等隨時支墊物體;

        4.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滾筒(滾杠)移動的方向。

        5.1.6  用坡度坑進行裝卸時,坑位應選擇在堅實的土質處,必要時上下位置應設擋土板;坡度坑的坡度應小于30°。

        5.1.7  用跳板進行裝卸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普通跳板應選用厚度大于60mm、沒有木結的堅實木板,放置坡度高長比宜為1:3。 如需裝卸較重物品,跳板厚度應大于150mm,并在中間位置加墊支撐;

        2.跳板上端應用鉤、繩固定;

        3.如遇雨、雪、冰或地滑時,應清除冰塊等,并在木板上墊草墊。

        5.1.8  車輛運輸工程器材時,長、寬、高不得違反相關規定。若需運載超限而不可解體的物品,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的警示標志。

        5.1.9  搬運易燃、易爆物及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5.2  桿材搬運

        5.2.1  用汽車裝運電桿時,車上應設置專用支架,桿材重心應落在車用中部,桿材不得超出車廂兩側;沒有專用支架時,桿材應平放在車用內,桿根向前,桿梢向后,桿材伸出車身尾部的長度應符合交通部門的規定。

        5.2.2  卸車時,應用木枕或石塊穩住前后車輪,按順序逐一進行松梱,不得全部松開;不得將電桿直接向地面拋擲。

        5.2.3  沿鐵路抬運桿材時,不得將桿材放在軌道上或路基邊道內;通過鐵路橋時應取得駐守人員的同意。

        5.2.4  電桿應按順序從堆放點高層向低層搬運。撬移電桿時,下落方向不得站人,從高處向低處移桿時用力不宜過猛,防止失控。

        5.2.5  人力肩扛電桿時,作業人員應用同側肩膀。

        5.2.6  使用“抱桿車”運桿,電桿重心應適中,不得向一頭傾斜,推拉速度應均勻,轉彎和下坡前應提前控制速度。

        5.2.7  在往水田、山坡搬運電桿時應提前勘選路由,根據電桿重量和道路情況,備足搬運用具和充足人員,并有專人指揮。

        5.2.8  在無路的山坡地段采用人工沿坡面牽引電桿時,繩索強度應牢靠,并應避免牽引繩索在山石上磨擦,電桿后方不得站人。

        5.3  盤式包裝器材搬運

        5.3.1  裝卸盤式包裝器材宜采用吊車或叉車。

        5.3.2  人工裝卸盤式包裝器材,可選用有足夠承受力的繩索繞在纜盤上或中心孔的鐵軸上,用絞車、滑車或足夠的人力控制纜盤均勻從跳板上滾下,不得將纜盤直接從車上推下,裝卸時施工人員應遠離跳板前方和兩側,應有專人指揮。

        5.3.3  盤式包裝器材在地面上做短距離滾動時,應按光(電)纜、鋼絞線或硅芯管的盤繞方向進行;若在軟土上滾動,軟土上應墊木板或鐵板。

        5.3.4  光(電)纜盤搬運宜使用專用光(電)纜拖車,不宜在地面上做長距離滾動。

        5.3.5  用兩輪光(電)纜拖車裝卸光(電)纜時,無論用絞盤或人力控制,都需要用繩著力拉住拖車的拉端,緩慢拉下或撬上,不可猛然撬上或落下,不得站在拖車下面或后面。

        5.3.6  用四輪光(電)纜拖車裝運時,兩側的起重絞盤提拉速度應一致,保持纜盤平穩上升落入槽內。

        5.3.7  使用光(電)纜拖車運輸光(電)纜,應按規定設置標志。

        5.4   大型設備搬運

        5.4.1  裝卸大型設備宜采用吊車或叉車。搬運設備時應注意包裝箱上的標志,不得倒置。

        5.4.2  人工搬運時,應有專人指揮,多人合作,步調一致;每人負重男工不得超過40kg,女工不得超過20kg;不得讓患有不適于搬運工作疾病者參與搬運工作。

        5.4.3  人工搬運設備上下樓梯時,應按照身高、體力妥善安排位置,負重均勻;急拐彎處要慢行,前后的人應相互照應。

        5.4.4  使用電梯搬運設備上下樓時,宜使用貨梯,電梯的大小和承重應滿足搬運要求。

        5.4.5  手搬、肩扛沒有包裝的設備時,應搬、扛設備的牢固部位,不得抓碰布線、盒蓋、零部件等不牢固、不能承重的部位。在搬運過程中不得直接將機柜在地面上拖拉、推動。

        5.5  器材儲存

        5.5.1  倉庫的搭建應安全、牢固、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倉庫。

        5.5.2  倉庫及堆料場宜設在取水方便、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不得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搭設倉庫或堆放物品。儲量較大的易燃品倉庫應有兩個以上大門,并要和生活區、辦公區保持規定距離。

        5.5.3  器材分屯堆放點應設在不妨礙行人、行車的位置;如需存放在路旁,應派專人值守。

        5.5.4  倉庫及堆料場應制定防潮、防雨、防火、防盜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

        5.5.5  倉庫內及堆料場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燈及其纜線與堆放物間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物品堆放位置應合理布局,應設置安全通道。

        5.5.6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必須按其性質分類放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易燃、易爆物必須遠離火源和高溫。嚴禁將危險品存放在職工宿舍或辦公室內。廢棄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按照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5.5.7  安放盤式包裝器材時,應選擇在地勢平坦的位置,并在盤的兩側安放木枕。盤式包裝器材不得平放。

        5.5.8  堆放桿材應使桿梢、桿根各在一端排列整齊平順,桿堆底部兩側應用短木或石塊擋堵,堆放完畢應用鐵線捆牢。木桿堆放不得超過六層,水泥桿堆放不得超過兩層。

        6  通信線路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勘察、復測線路路由時,應對沿線地理、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調査,將線路路由上所遇到的河流、鐵路、公路及其他線路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熟悉沿線環境,辨識和分析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在施工前向作業人員做詳細交底。

        6.1.2  在路由復測時,不得拋擲標桿;移動標旗或指揮旗時,遇到行駛中的火車和船只等,應將標旗或指揮旗平放或收起。

        6.1.3  在河流、池塘、溝槽、深溝、陡坡、道路附近及轉彎等地段布放吊線、光(電)纜、硅芯管、排流線時,應有專人指揮和專人控制,嚴防線纜張力兜拉人員、車輛或造成線纜損傷。

        6.1.4  通信線路工程中,在挖桿洞、拉線坑、接頭坑、人(手)孔坑、光(電)纜溝、管道溝等土方作業時,應按照本規范第7.3.1—7.3.9條、第7.3.11—7.3.18條的規定執行。

        6.1.5  非開挖頂管、定向鉆孔工作應符合本規范第7.7.2—7.7.4條的規定。

        6.1.6  爆破作業應符合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6.1.7  布放光(電)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合理調配作業人員的間距,統一指揮,步調一致,按規定的旗語和號令行動;

        2.使用專用電纜拖車或千斤頂支撐纜盤。纜盤支撐高度以光(電)纜盤能自由旋轉為宜。 纜盤應保持水平,防止轉動時向一端偏移;

        3.布放光(電)纜前,纜盤兩側內外壁上的鉤釘應清除干凈,從纜盤上拆下的護板、鐵釘應妥善處置;

        4.控制纜盤轉動的人員應站在纜盤的兩側,不得在纜盤的前轉方向背向站立;纜盤的出纜速度應與布放速度一致,纜的張力不宜過大。纜盤不轉動時,不得突然用力猛拉,牽引停止時應迅速控制纜盤轉速,防止余纜折彎損傷。纜盤控制人員如發現纜盤前傾、側傾等異常情況,應立即指揮放纜人員暫停,待妥善處理后再恢復布放;

        5.光(電)纜盤“8”字時,“8”字中間重疊點應分散,不得堆放過高,上層不得套住下層,操作人員不得站在“8”字纜圈內;

        6.纜線不得打背扣,不得將纜線在地面或樹枝上磨擦、拖拉。

        6.1.8  光纜接續、測試時,光纖不得正對眼睛。線路測試或搶修時,應先斷開外纜與設備的連接。

        6.2  供電線路附近架空作業

        6.2.1  在供電線路附近架空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和使用絕緣工具。

        6.2.2  在桿路上作業時,應先用試電筆檢査該電桿上附掛的線纜、吊線,確認沒有帶電后再作業。

        6.2.3  在通信線路附近有其他線纜時,在沒有辨明該線纜使用性質前,一律按電力線處理。

        6.2.4  在電力線附近作業,特別是在與電力線合用的電桿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注意與電力線等其他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6.2.5  在高壓線附近架空作業時,離開高壓線最小距離必須保證:35 kV以下為2.5 m,35kV以上為4m。

        6.2.6  光、電纜通過供電線路上方時,必須事先通知供電部門停止送電,確認停電后方可作業,在作業結束前嚴禁恢復送電。確不能停電時,必須采取安全架設通過措施,嚴禁拋擲線纜通過供電線上方。

        6.2.7  遇有電力線在線桿頂上交越的特殊情況時,作業人員的頭部不得超過桿頂。所用的工具與材料不得接觸電力線及其附屬設備。

        6.2.8  當通信線與電力線接觸或電力線落在地面上時,必須立即停止一切有關作業活動,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指定專業人員排除事故,事故未排除前嚴禁行人步入危險地帶,嚴禁擅自恢復作業。

        6.2.9  在有金屬頂棚的建筑物上作業前,應用試電筆檢査金屬頂棚,確認無電后方可作業。

        6.2.10 在電力線上方或下方架設的線纜應及時按設計規定的保護方式進行保護。

        6.3   立桿

        6.3.1  立桿前應認真觀察地形及周圍環境,根據所立電桿的材料、規格和重量合理配備作業人員,明確分工,專人指揮。

        6.3.2  立桿用具應準備齊全,且牢固、可靠。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立桿用具。

        6.3.3  桿洞應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電桿立起后桿洞坑的回填土應夯實。

        6.3.4  在民房附近進行立桿作業時,立桿位置應與民房保持安全間距;電桿立起時,桿梢的上方應避開障礙物。

        6.3.5  人工立桿應遵守以下要求:

        1.立桿前,應在桿梢下方的適當位置系好定位繩索。若作業區周邊有磚頭、石塊等雜物,應預先清理;

        2.立桿時,應在桿根下落的坑洞內豎起擋桿板,使擋桿板擋住桿根,并由專人負責壓拉桿根;

        3.作業人員豎桿時應步調一致,人力肩扛時應用同側肩膀;  

        4.桿立起至30°角時應使用桿叉(夾杠)、牽引繩等助力。拉動牽引繩的人員應面對電桿,用力均勻。桿叉操作者應用力均衡,配合發揮桿叉支撐、夾拉作用;

        5.電桿立起后應按要求校正桿根、桿梢位置,并及時回填土,夯實后方可撤除桿叉及牽引繩。

        6.3.6  使用吊車立桿時,鋼絲吊繩應牢固地拴在偏向桿梢的適當位置。

        6.3.7  嚴禁在電力線路正下方(尤其是高壓線路下)立桿作業。

        6.4  登(上)桿

        6.4.1  登桿前應認真檢査電桿完好情況,不得攀登有倒桿或折斷危險的電桿。

        6.4.2  利用上桿釘登桿時,應檢査上桿釘安裝是否牢固。如有斷裂、脫出等情況,不得蹬踩。

        6.4.3  使用腳扣登桿作業前應檢查腳扣是否完好,當出現橡膠套管(橡膠板)破損、離股、老化,螺絲脫落,彎鉤或腳蹬板扭曲、變形、開焊、裂痕,腳扣帶壞損等情況時,不得使用。不得用電話線或其他繩索替代腳扣帶。

        6.4.4  檢査腳扣的安全性時,應把腳扣卡在離地面30cm的電桿上,一腳懸起,另一腳套在腳扣上用力踏踩,沒有任何受損變形跡象,方可使用。

        6.4.5  使用腳扣時不得以大代小或以小代大,不得使用木桿腳扣攀登水泥桿,不得使用圓形水泥桿腳扣攀登方型水泥桿。

        6.4.6  登桿時應隨時觀察并避開桿頂周圍的障礙物。不得穿硬底鞋、拖鞋登桿。不得兩人以上(含兩人)同時上下桿。

        6.4.7  材料和工具應用工具袋傳遞,放置穩妥。不得上下拋扔工具和材料。不得攜帶笨重工具登桿。

        6.4.8  桿上作業,應系好安全帶,并扣好安全帶保險環。安全帶應兜掛在距桿梢50cm以下的位置。

        6.4.9  電桿上有人作業時,桿下應有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靠近桿根。

        6.5  拉線安裝

        6.5.1  拉線的安裝位置宜避開有礙行人、行車的地方,并安裝拉線警示護套。

        6.5.2  安裝拉線應在布放吊線之前進行。拉線坑的回填土應夯實。

        6.5.3  更換拉線前,必須制作不低于原拉線規格程式的臨時拉線。

        6.5.4  終端拉線用的鋼絞線應比吊線大一級,并保證拉距。地錨與地錨桿應與鋼絞線配套。地錨埋深和地錨桿出土尺寸應符合規范要求。

        6.6   吊線架設

        6.6.1  布放鋼絞線前,應對沿途跨越的供電線路、公路、鐵路、街道、河流、樹木等情況進行調査統計,制定有效措施,安全通過。

        6.6.2  在跨越鐵路作業前,應調査該地點火車通過的時間及間隔,以確定安全作業時間,并請相關部門協助和配合。

        6.6.3  通過供電線路、公路、鐵路、街道時應計算并保證設計高度,確定鋼絞線在桿上的固定位置。牽引鋼絞線通過前應進行警示、警戒。

        6.6.4  在有舊吊線的條件下架設吊線,應利用舊吊線掛吊線滑輪的辦法升高跨越公路、鐵路、街道的鋼絞線,在吊線緊好后拆除吊線滑輪。在新建桿路跨越鐵路、公路、街道、電力線上方時,應采用單檔臨時輔助吊線掛高吊線,在吊線緊好后拆除臨時輔助吊線。

        6.6.5  在樹枝間穿越時,不得使樹枝擋壓或撐托鋼絞線。

        6.6.6  如鋼續線在低壓電力線之上,必須設專人用絕緣棒托住鋼絞線,嚴禁在電力線上拖拉。

        6.6.7  人工布放鋼絞線,在牽引前端應使用干燥的麻繩牽引,麻繩應與鋼絞線連接牢固。

        6.6.8  布放鋼絞線時不得兜磨建筑物。

        6.6.9  在牽引全程鋼絞線余量時,用力應均勻,應采取措施防止鋼絞線因張力反彈在桿間跳彈。

        6.6.10  剪斷鋼絞線前,剪斷點兩端應先人工固定,剪斷后緩松,防止鋼絞線反彈。

        6.6.11  在收緊拉線或吊線時,扳動緊線器以兩人為限,操作時作業人員應在緊線器的左后側或右后側。

        6.6.12  使用手扳葫蘆收緊電纜吊線時,應將手扳葫蘆放置平穩、固定牢固,除操作者外,周圍不得有人停留。用手扳葫蘆拉緊全程吊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6.7  桿路拆換

        6.7.1  拆除桿路應首先拆除桿上光(電)纜、吊線,再拆除拉線,最后拆除電桿。

        6.7.2  拆除線纜時,應自下而上、左右對稱均衡松脫,并用繩索系牢緩慢放下;如發現電桿或桿路出現異常時,應立即下桿,采取措施后再恢復作業。

        6.7.3  拆除吊線前,必須將桿路上的吊線實板松開。拆除時,如遇角桿,操作人員必須站在電桿轉向角的背面。

        6.7.4  拆除線纜時,不得一次將電桿一側的線纜全部松脫或剪斷;在拆除最后的線纜之前應注意中間桿、終端桿本身有無變化。

        6.7.5  在跨越電力線、公路、鐵路、街道、河流及路口等特殊地點拆除吊線時,應首先在本檔間采用繩索牽拉后才能剪斷吊線,并設專人看守。

        6.7.6  不得拋甩吊線,拆除后的線纜、鋼絞線應及時收盤。

        6.7.7  使用吊車拔桿時,應先試拔,如有問題,應挖開桿坑檢査有無橫木或卡盤等障礙。如有,應挖掘露出后再撥。

        6.7.8  更換拉線時應將新拉線安裝完畢,并在新裝拉線的拉力已將舊拉線張力松泄后再拆除舊拉線。

        6.7.9  在舊桿位更換電桿時,應把新桿立好后,自新桿攀登上桿,并把新、舊桿捆扎在一起,然后才能在舊桿上進行拆除移線工作。

        6.7.10  更換舊桿時,若利用舊桿掛設吊具吊立新桿,應首先檢査舊桿的腐朽情況,必要時應設置臨時拉線或支撐物。將舊桿放倒時,若舊桿較大,可在新桿上掛設滑車;若舊桿較小,可用繩索一端系牢舊桿,另一端環繞新桿一整圈后,緩慢放倒。

        6.8   架空光(電)纜布放

        6.8.1  在電力線、公路、鐵路、街道等特殊地段布放架空光(電)纜時應進行警示、警戒。在跨越鐵路作業前,應調査該地點火車通過的時間及間隔,以確定安全作業時間,并請相關部門協助和配合。在樹枝間穿越時,不得使樹枝擋壓或撐托光(電)纜。光(電)纜在低壓電力線之上通過時,不得擱在電力線上拖拉。

        6.8.2  光(電)纜在行進過程中不應兜磨建筑物,必要時應采取支撐墊物等措施。

        6.8.3  在吊線上布放光(電)纜作業前,應檢査吊線強度,確保在作業時,吊線不致斷裂,電桿不致傾斜,吊線卡擔不致松脫。

        6.8.4  在跨越鐵路、公路桿檔安裝光(電)纜掛鉤和拆除吊線滑輪時嚴禁使用吊板。

        6.8.5  光(電)纜在吊線掛鉤前,一端應固定,另一端應將余量拽回,剪斷纜線前應先固定。

        6.8.6  使用吊板掛放光(電)纜應遵守以下要求:

        1.坐板及坐板架應固定牢固,滑輪活動自如,坐板無劈裂、腐朽現象。如吊板上的掛鉤已磨損1/4時,不得再使用;

        2.坐吊板時,應佩戴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掛在吊線上;

        3.不得有兩人以上同時在一檔內坐吊板工作;

        4.在2.0/7規格以下的吊線上作業時不得使用吊板;

        5.在電桿與墻壁之間或墻壁與墻壁之間的吊線上,不得使用吊板;

        6.坐吊板過吊線接頭時,應使用梯子。經過電桿時,應使用腳扣或梯子,不得爬抱而過;

        7.坐吊板時,如人體上身超過原吊線高度或下垂時人體下身低于原吊線高度時,應與電力線尤其是高壓線或者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在吊線周圍0.7m以內有電力線時,不得使用吊板作業;

        8.坐吊板作業時,地面應有專人進行滑動牽引或控制保護。

        6.9  墻壁光(電)纜布放

        6.9.1  墻壁線纜在跨越街巷、院內通道等處時,線纜的最低點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m。

        6.9.2  在墻壁上及室內鉆孔時,如遇與近距離電力線平行或穿越,應先停電后作業。

        6.9.3  墻壁線纜與電力線的平行間距不應小于15cm,交越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5cm。 對有接觸摩擦危險隱患的地點,應對墻壁線纜加以保護。

        6.9.4  在墻壁鉆孔時應用力均勻。鐵件對墻加固應牢固、可靠。

        6.9.5  收緊墻壁光(電)纜吊線時,應有專人扶梯且輕收慢緊,不應突然用力而導致梯子側滑摔落。

        6.9.6  收緊后的吊線應及時固定,擰緊中間支架的吊線夾板和做吊線終端。

        6.9.7  跨越街巷、居民區院內通道地段時,嚴禁使用吊線坐板方式在墻壁間的吊線上作業。

        6.10  過河飛線架設

        6.10.1  在通航河流上架設飛線時,應在施工前與航務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必要時在施工地段內封航,并請相關部門派專人至上下游配合施工。

        6.10.2  架設過河飛線,宜選擇在汛前水淺時施工。如在汛期內施工,應注意水位漲落和水流速度。

        6.10.3  應使用汽艇(船只)或適當數量的木船組織作業人員在水上架設臨時支撐架,支撐纜線。船上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配備救生設備。

        6.10.4  船上作業人員應站在線纜張力的反側,避免線纜收緊時被兜入水中。

        6.10.5  在冰封河流上通過時,應檢驗冰的厚度和強度,確保作業安全。

        6.11  橋梁側體懸空作業

        6.11.1  在橋梁側體施工必須得到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位置安裝鐵架、鋼管、塑料管或光(電)纜。嚴禁擅自改變安裝位置損傷橋體主鋼筋。

        6.11.2  在橋梁側體施工時應圈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及車輛不得進入橋粱作業區。

        6.11.3  在橋梁側體施工時,作業人員宜使用吊籃,并同時使用安全帶。吊籃各部件應連接牢固。吊籃和安全帶應安掛于牢靠處,吊籃內的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6.11.4  工具及材料應裝在工具袋內,用繩索吊上或放下,不得拋擲工具、材料。

        6.11.5  從橋上向橋側傳遞大件材料(鋼管)時,應有專人指揮,鋼管兩端拴繩緩慢送下,待固定后再拆除繩索。

        6.11.6  采用機械吊臂敷設線纜時,吊臂和作業人員使用的安全保護裝置(吊掛椅、板、安全繩、安全帶等)應安全可靠。作業人員在吊臂籃中應系安全帶,并與現場指揮人員用對講機保持聯系。

        6.11.7  在橋梁側體施工時,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橋上人員應穿交通警示服,作業車輛應設置施工停車警示標志。

        6.12  硅芯管敷設

        6.12.1  合理調配作業人員的間距,做到統一指揮,步調一致,按規定的旗語和號令行動。

        6.12.2  支撐硅芯管盤的支撐架應放置平穩、可靠,防止支架傾斜、翻倒。

        6.12.3  硅芯管敷設前應檢査硅芯管封堵是否嚴密,敷設時不得有水、土、泥及其他雜物進入硅芯管內。

        6.12.4  遇到路由轉彎,地形高低起伏較大或進入人(手)孔和端站導致硅芯管必須彎曲時,要保證硅芯管的彎曲半徑符合要求,不得出現折彎。不得使用噴燈或其他方法加熱硅芯管使之變軟彎曲。

        6.12.5  硅芯管入溝時不得拋甩,應組織人員從起始端逐段放落,防止騰空或積余。 對穿過障礙點及低洼點的懸空管,應用泥沙袋緩慢壓下,不得強行踩落,硅芯管應保持順直,無扭曲、擰絞等現象。

        6.13   直埋光(電)纜敷設

        6.13.1  光(電)纜入溝時不得拋甩,應組織人員從起始端逐段放落,防止騰空或積余。 對穿過障礙點及低洼點的懸空纜,應用泥沙袋緩慢壓下,不得強行踩落。

        6.13.2  機械敷設光(電)纜時,應事先清除光(電)纜路由上的障礙物;主機和纜盤工作區周圍應設活動(可拆卸)式安全保護架,并在牽引機之后和敷設主機之前設置不妨礙工作視線的花孔擋板。

        6.13.3  對有礙行人、車輛的地段和農村機耕路應采用穿放預埋管,必要時應設臨時便橋。

        6.13.4  布放排流線應使用“放線車”,使排流線自然展開,防止端頭脫落反彈傷人。挖、埋、制作排流線的地線時應注意保護和避開地下原有設施。

        6.14  管道光(電)纜敷設

        6.14.1  地下室、地下通道、人孔內作業應遵守建設單位及維護部門的地下室進出規定及人孔啟閉規定。啟閉人孔蓋應使用專用鑰匙。

        6.14.2  地下室、地下通道、人孔內有積水時,應先抽干后再作業,過有長流水的地下室或人孔,應定時抽水。不得邊抽水、邊下地下室或人孔內作業。冬季抽水時,應防止路面結冰。在人孔抽水使用發電機時,排氣管不得靠近人孔口,應放在人孔下風方。

        6.14.3  雨、雪天作業時,在人孔口上方應設置防雨棚,人孔周圍可用砂土或草包鋪墊。

        6.14.4  進入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前,必須使用專用氣體檢測儀器進行氣體檢測,確認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并通風后方可進入。作業期間,必須保證通風良好,必須使用專用氣體檢測儀器進行氣體監測。

        6.14.5  上下人孔時必須使用梯子,嚴禁把梯子搭在人孔內的線纜上,嚴禁踩踏線纜或線纜托架。進入人孔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全身式安全帶、安全帽并系好安全繩。在人孔內作業時,人孔上面必須有人監護。                                                

        6.14.6  在地下室、地下通道作業時,作業人員與外面的巡視人員應保持通信暢通,在人孔內作業時,上下人孔的梯子不得撤走。

        6.14.7  在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作業中,若感覺呼吸困難或身體不適,或發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呼救并迅速撤離,待查明原因并處理后方可恢復作業。人孔內人員無法自行撤離時,井上監護人員應使用安全繩將人員拉出,未査明原因嚴禁下井施救。

        6.14.8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嚴禁在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吸煙、生火取暖、點燃噴燈。在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內作業時,使用的照明燈具及用電工具必須是防爆燈具及用電工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14.9  清刷管孔時,應安排作業人員提前進入穿管器前進方向的人孔,進行必要的操作,使穿管器順利進入設計規定占位的管眼;不得因無人操作而使穿管器在人孔內盤團傷及人孔內原有光(電)纜。

        6.14.10  清刷管孔時,不得面對或背對正在清刷的管孔;不得用眼看、手伸進管孔內模或耳聽判斷穿管器到來的距離。

        6.14.11  機械牽引管道光(電)纜應遵守以下要求:

        1.應使用專用牽引車或絞盤車,不得使用、汽車或拖拉機直接牽引;

        2.牽引前應檢驗井底預埋的U型拉環的抗拉強度;

        3.牽引電纜使用的油絲繩,應定期保養、定期更換;

        4.牽引繩與電纜端頭之間應使用活動“轉環”;

        5.井底滑輪的抗拉強度和拴套繩索應符合要求,安放位置應控制在牽引時滑輪水平切線與管眼在同一水平線的位置;

        6.井口滑輪及其安放框架強度應符合要求,縱向尺寸應與井口尺寸匹配;

        7.引入端作業人員的手臂應遠離管孔,引出端作業人員應避開井口滑輪、井底滑輪以及牽引繩。

        6.15   光纜氣吹法敷設

        6.15.1  不得將吹纜設備放在高低不平的地面上。操作人員應配戴防護鏡、耳套(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手臂應遠離吹纜機的驅動部位。

        6.15.2  吹纜液壓設備在加壓前應擰緊所有接頭。空壓機啟動后,值機人員不得遠離設備并隨時檢査空壓機的壓力表、溫度表、減壓閥。空氣壓力不得超過硅芯管所允許承受的壓力范圍。

        6.15.3  在液壓動力機附近,不得使用可燃性的液體、氣體。

        6.15.4  吹纜時,非設備操作人員應遠離吹纜設備和人孔,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光纜張力方向的區域,在出纜的末端,作業人員應站在氣流方向的側面,防止被硅芯管內的高壓氣流和沙石濺傷。

        6.15.5  當汽油等異味較濃時,應檢查燃料是否溢出和泄漏,必要時應停機。檢査機械部分的泄漏時,應使用卡紙板,不得用手直接觸摸檢査。

        6.15.6  輸氣軟管應連接牢固。當出現軟管老化、破損等現象時應及時更換。

        6.15.7  如遇有硅芯管道障礙需要修復時,應停止吹纜作業,待修復完畢后方可恢復吹纜作業,不得在沒有指令的情況下擅自試吹。

        6.15.8  不得在非氣流敷設專用管內吹纜。

        6.16  水底光(電)纜敷設

        6.16.1  在通航河流敷設水底光(電)纜之前,應與航務管理部門洽商敷設時間、封航或部分封航辦法,并取得相關單位的協助。

        6.16.2  水底光(電)纜敷設,應根據不同的施工方法和光(電)纜的重量選用載重噸位及船體面積合適的船只。

        6.16.3  扎綁船只所用繩索和木桿或鋼管應符合最大承受力要求。 扎綁支墊應牢固可靠。工作面鋪板應平坦,無鐵釘露出,無雜物。船緣應設圍欄。

        6.16.4  作業船靠岸地點,應選擇在便于停船的非港口繁忙區。

        6.16.5  敷設水底光(電)纜前,應對水上用具、繩索、絞車、吊架、倒鏈、滑車、水龍帶和所有機械設備進行嚴格的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6.16.6  絞車或卷揚機應牢固地固定在作業船上,作業區域的鋼絲繩、纜繩應擺放整齊,防止絞入船槳、船舵。

        6.16.7  敷設水底光(電)纜時,工作船應按水上航行的規定設立各種標志,船上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和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6.16.8  水底光(電)纜正式敷設前應先進行試敷,確有把握后,才能進行快速放纜。掌握放纜車制動的操作人員應隨時控制光(電)纜下水速度。船速應均勻,并且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潛水人員,以便應急替換。

        6.16.9  采用潛水沖槽布放水底光(電)纜作業應遵守以下要求:

        1.未經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不得潛水作業;

        2.潛水員下水前,應仔細檢査潛水衣和附屬設備是否齊全、完好(潛水衣導氣管是否有破、漏現象,頭盔是否嚴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潛水員的聯絡電話應試通可靠;

        4.應系牢安全繩;

        5.潛水沖槽船上應設專人指揮,并經常與水下人員保持聯系;

        6.充氣設備應保持良好,潛水員穿好潛水衣后應檢査充氣情況,方可順梯下水;

        7.水流速大于1.2m/s、水深超過8m時,潛水員不得下水沖糟。

        6.16.10  采用沖放器布放水底光(電)纜作業應遵守以下要求:

        1.應選擇能安全控制船體張力的鐵錨;

        2.各種鋼絲繩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有毛刺或銹蝕嚴重的鋼絲繩不得使用;

        3.作業船的錨繩應能隨時控制船體,不得擠圧沖放器;

        4.作業前,應檢査沖放器進出水孔道是否堵塞,光(電)纜入水滑槽是否疏通,各連接頭是否密閉牢固;

        5.水泵、油機等應設專人操作,壓力應在安全負荷以內,調壓不得過快;

        6.動力機械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7.在靠近外海邊的河道內布放水底光(電)纜作業時,應調査了解潮水漲落的規律和時間,以免漲、退潮時發生海水倒流,防控不及。

        6.16.11  人工截流作業應遵守以下要求:

        1.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并有備用替換人員,全過程應由專人指揮;

        2.作業人員應穿防水靴或防水褲等防護用品;

        3.河底挖溝寬度應根據溝深而定,應考慮操作方便、便于避險。溝內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安全通道及用具,以便緊急情況下攀爬撤離;

        4.在河底挖掘時,應及時抽干作業區的滲水。在開挖溝深至0.5m時,應開始采取防坍塌措施;

        5.人工截流宜采用不間斷的施工方式,施工人員應換班交替作業,夜間施工時應有充足照明;

        6.有截堵沖垮、坍塌前兆時,應提前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時應組織挖溝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排除危險后再恢復挖掘;

        7.在搬運水泥蓋板時,搬運人員應步調一致。在拆除防塌擋板支撐時應小心操作,作業人員應位于安全位置。

        6.16.12  水底光(電)纜敷設后河流兩岸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6.17   高速公路上施工作業

        6.17.1  高速公路上施工作業前,應將施工作業方案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上路作業。

        6.17.2  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作業區。

        6.17.3  施工安全警示標志應按規定擺放,并根據施工作業點“滾動前移”。收工時,安全警示標志的回收順序應與擺放順序相反。安全警示標志的擺放、回收及看守應由專人負責。

        6.17.4  作業時間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不得拖延收工時間。

        6.17.5  施工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現場時,應穿戴專用的交通警示服裝。

        6.17.6  所有的施工機具、材料應放置在施工作業區內。

        6.18  線路終端設備安裝

        6.18.1  分線盒(分線箱)應安裝牢固可靠,盒蓋應及時蓋好、扣牢,不得墜落。

        6.18.2  安裝架空式交接箱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裝前應首先檢査“H桿”是否牢固,如有損壞應換桿;

        2.采用滑輪及繩索吊裝交接箱時,應拴綁牢靠,并用尾繩控制交接箱。不得直接用人扛、抬、舉的方式移置交接箱至平臺;

        3.上下交接箱平臺時,宜使用上桿梯、上桿釘或登高梯。不得采用徒手攀登或翻越方式上、下交接箱。若采用腳扣上桿,應注意腳扣固定位置和桿上鐵架。      

        6.18.3  安裝光(電)纜成端設備應按照通信設備安裝部分相關規定執行。

        7  通信管道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前,應對沿線地理、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調査,將管道路由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鐵路、公路、電力線及其他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熟悉環境,辨識和分析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預防和安全控制措施,并在施工前向作業人員做詳細交底。

        7.1.2  在工地堆放機具、材料時,應選擇在不妨礙交通、行人少、地面平整的地方堆放,堆積高度不宜超過1.5m,不得隨意堆放在溝邊,必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7.1.3  在溝坑內工作時,應隨時注意溝坑的側壁有無裂痕、護土板的橫撐是否穩固,起立或抬頭時應注意避免橫撐碰頭。

        7.1.4  在未得到施工負責人同意前,不得隨意變動或拆除溝槽的支撐。

        7.1.5  上下溝槽時應使用梯子,不得攀登溝內外設備。

        7.2   測量劃線

        7.2.1  橫過公路或在路口丈量時,使用皮尺、鋼卷尺應注意行人和車輛安全。

        7.2.2  室外測量時,觀測者不得離開測量儀器。因故需要離開測量儀器時,應指定專人看守。測量儀器不用時,應放置在專用箱包內,專人保管。

        7.2.3  沿管線路由的水平樁或中心樁不得高出路面1cm以上。

        7.2.4  電測法物探作業應遵守下列要求:

        1.供電前,操作人員應先檢査線路,嚴防短路,檢査供電線路時應切斷電源;

        2.應在得到物探操作員的指令后,方可向測試點供電,供電時,操作人員應隨時與布放電極人員聯系。拆除線路時,應先拆除電源線;

        3.當供電電壓高于安全電壓時,所有布放電極人員應戴絕緣手套,非操作人員不得撥動儀器和供電裝置;

        4.用斷開電極的方法檢査漏電時,布放電極人員應戴絕緣手套,不得直接用手斷開或連接導線。操作人員應隨時與布放電極人員聯系,確認無誤后再進行工作;

        5.電測導線接近或橫穿架空輸電線路下方時,應將導線固定在木樁上,并保證導線沿地表布設,聯合剖面、充電等方法的遠極導線不得沿輸電線路布設。電測導線應與架空輸電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物探測試儀器應放在干燥處。如在潮濕地區工作時,操作人員腳下和儀器下應鋪設絕緣膠板;

        7.雷雨天不得進行電測法物探作業及收放導線。

        7.2.5  井下勘察作業應遵守下列要求:

        1.打開井蓋探視井下情況、下井調査或施放探頭、電極、導線前,應進行有毒、有害及可燃氣體的濃度測定,超標的人井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

        2.井口應有人看守并設置安全警示圍欄;

        3.不得在井內或通道內吸煙及使用明火;

        4.夜間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度;

        5.井下作業完畢或作業人員離開人井時應及時蓋好井蓋。

        7.2.6  對地下管線進行開挖驗證時,嚴禁損壞管線。嚴禁使用金屬桿直接釬插探測地下輸電線和光纜。在地下輸電線路的地面或在高壓輸電線下測量時,嚴禁使用金屬標桿、塔尺。

        7.3   土方作業

        7.3.1  施工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位置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辦理挖掘批準手續,做好施工沿線的安全宣傳工作。

        7.3.2  人工開挖土方或路面時,應在現場周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相鄰作業人員間應保持安全間距,作業人員不得在溝坑內或隧道中休息。

        7.3.3  利用機械破碎路面時,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范圍內。

        7.3.4  挖掘土石方,應從上而下進行,不得采用掏挖的方法。每天開工前或雨后復工時,應檢査溝壁是否有裂縫,撐木是否松動。發現土質有裂縫,應及時加強支撐后再進行作業。

        7.3.5  在雨季施工時應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雨后溝坑內淤泥應先清挖干凈。

        7.3.6  流砂、疏松土質的溝深超過1m或硬土質溝的側壁與底面夾角小于115°且溝深超過1.5m時,應安裝擋土板。

        7.3.7  在陡坎地段挖溝,應防止松散的石塊、懸垂的土層及其他可能坍塌的物體滾下。

        7.3.8  在房基土或回填土地段開挖的溝坑,應安裝擋土板。

        7.3.9  在靠近建筑物挖溝、坑時,應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采用支撐辦法無法解決時,應拆除容易倒塌的建筑物,回填溝、坑后再修復建筑物。

        7.3.10  在原有人孔處改建、新建人孔和管道時,不得踩踏托板上下人孔,不得損壞原有的光、電纜及接頭盒。必要時,應加橫桿懸吊或隔離保護。

        7.3.11  開挖溝、槽、洞、坑前,應熟悉設計圖紙上標注的地上、地下障礙物具體位置并做好標識,調査地下原有電力線纜、通信光(電)纜、燃氣管、輸水管、供熱管、排污管等設施的分布和走向情況。

        7.3.12  如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管道泄漏,施工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并及時報有關單位修復。工地負責人應指派專人守護現場,設置圍欄警示標志,待修復后,方可復工。

        7.3.13  在原有地下設施交越點或近距離平行地段開挖時應做如下處理:

        1.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必要時沿線設置圍欄,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現場;

        2.在施工圖上標有高程的地下物,應使用人工輕挖,不得使用機械挖溝;

        3.沒有明確位置高程,但已知有地下物時,應指定有經驗的工人開挖;

        4.挖出地下管線并懸空時,在進行適當的包托后應與溝坑頂面上能承重的橫梁用鐵線吊起;   

        5.如遇有管道漏水時,應予以封堵,對難以修復的應報相關單位修復。

        7.3.14  土方開挖時,如遇有地下不明物品或古墓、文物,應立即停止挖掘,不得損壞或哄搶,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上級處理。

        7.3.15  挖出的土、石,不得堆在消防栓井、郵筒、上下水井、雨水口及各種井蓋上。 溝坑深在1.5m以上者,應有人在地面清土,堆放在距離溝、坑邊沿60cm以外,使土、石不致回落于溝內,同時組織清運交通道路上的土方、石方。

        7.3.16  從溝底向地面掀土,應注意上邊是否有人,作業人員不得在溝內向地面亂扔石頭、土塊和工具。

        7.3.17  開挖隧道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施工人員不得將工具碰撞撐架及擋土板;

        2.隧道內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通風設備,照明設備和通風設備應使用低壓電源和絕緣強度高的電纜;

        3.隧道內應保持通風,注意對有毒氣體的檢査。遇有可疑現象,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工地負責人處理。

        7.3.18  回填土作業應遵守以下要求:

        1.塑料管道在回填土時,應根據設計要求,在布放安全警示帶后再逐層回填;

        2.使用電動打夯機夯實回填土時,手柄上應裝按鈕開關,并做絕緣處理。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電源電纜應完好無損,不得夯擊電源電纜。操作人員不得背向打夯機牽引操作;

        3.使用內燃打夯機,應防止噴出的氣體及廢油傷人。

        4.在隧道內回土,不得一次將所有的護土板和撐木架拆除,應逐步拆除護土板和支撐架,并逐步層層夯實,沒有條件夯實的地方應用磚、石填實;

        5.不得將挖出的大堆硬土、石塊、構件、碎石以及凍土塊推入溝內。

        7.4   鋼筋加工

        7.4.1  鋼筋冷拉作業應遵守以下要求:

        1.應檢査卷揚機的鋼絲繩、地錨、鋼筋夾具、電氣設備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作業;

        2.冷拉鋼筋時,應在拉筋場地兩端地錨以外的邊沿設置警戒區,并裝設防護擋板及警示標志。操作人員應位于安全地帶,在鋼筋兩側的3m以內及拉筋兩端不得站人,不得跨越鋼筋和鋼絲繩;

        3.卷揚機運轉時,人員不得靠近被拉鋼筋或牽引鋼筋的鋼絲繩。運行中出現鋼筋滑脫、絞斷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機;

        4.拉筋速度宜慢不宜快,鋼筋基本拉直時應暫停,再次檢査夾具是否牢固可靠,并按照安全技術要求控制鋼筋在拉直過程中的伸長值。

        7.4.2  彎曲鋼筋時,應將扳子口夾牢鋼筋。

        7.4.3  綁扎鋼筋骨架應牢固,扎好的鐵絲頭應擱置在下方。

        7.5  模板、檔土板

        7.5.1  制作模板和擋土板的木料不得有斷裂現象。支撐擋土板及撐木、模板應裝釘牢固、平整,不得有釘子和鐵絲頭突出。

        7.5.2  支撐人孔上覆模板作業時,不得站在不穩固的支撐架上或尚未固定的模板上作業。

        7.5.3  模板與擋土板在安裝前和拆除后應堆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和施工。拆除的模板、橫梁、撐木和碎板有鐵釘時應將鐵釘起除。

        7.5.4  拆除擋土板應遵守以下要求:

        1.如有塌方危險,應先回填一部分土,經夯實后再拆除,必要時加裝新支撐與墊板,再由下面往上拆除,逐步回填土,最后將全部木撐及擋土板拆除;

        2.在流砂或潮濕地區,拆除比較困難或危險時,模板可留在回填土的坑內;

        3.若靠近溝坑旁的建筑物地基底部高于溝底,回土時不得拆除擋土板。

        7.6   混凝土

        7.6.1  搬運水泥、篩選砂石及攪拌混凝土時應戴口罩,在溝內搗實時,拍漿人員應穿防護鞋。

        7.6.2  混凝土盤應平穩放置于人孔旁或溝邊,溝內人員應避讓。

        7.6.3  混凝土運送車應停靠在溝邊土質堅硬的地方,放料時人與料斗應保持一定的角度和距離。應使用專用機、器具將混凝土倒入溝槽內。

        7.6.4  向溝內吊放混凝土構件時,應先檢査構件是否有裂縫,吊放時應將構件系牢慢慢放下。

        7.7  鋪管、頂管及定向鉆孔

        7.7.1  人工鋪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1.管材應堆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和施工,不得放在土質松軟的溝邊;

        2.水泥管塊堆放不宜高出1m,管塊應平放,不得斜放、立放;

        3.由溝面搬運水泥管塊下溝時,應用安全系數較高、具有足夠承載力的繩索吊放,繩索每隔40 cm打一個結,待溝內人員接穩后,再松開繩索。必要時,可由溝面至溝底搭設木(鐵)板,木板的厚度不得小于4cm,用繩索將水泥管塊沿木(鐵)板下滑吊放。

        7.7.2  采用頂管預理鋼管或定向鉆孔時,在頂管或定向鉆孔前應將頂管區域內其他地下設施的具體位置調査清楚,制定方案,保持安全距離,不得盲目頂管或定向鉆孔施工。

        7.7.3  非開挖頂管應遵守以下要求:

        1.頂管施工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圍欄,指定專人維持交通,防止行人和車輛進入工作區內,在頂管坑內的工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

        2.工作坑內鋼管入口處的墻面應進行支護,防止夯擊頂管時塌方;

        3.夯擊頂管前應對設備、工器具的安裝情況進行檢査,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施工,液壓頂卡口規格應符合頂管的直徑要求;

        4.在管內進行電、氣焊等作業時,應有通風設施,坑內、坑外應有專人監護;

        5.工作坑內有人作業時,不得在工作坑上方及周圍進行吊裝作業;

        6.專用吊裝器具使用前應由專人檢査。吊具應定期更換,不得超期使用;

        7.使用大錘或其他工具夯擊鋼圏或鋼管時,非作業人員應離開夯擊頂管工具的活動范圍;

        8.夯擊頂管過程中,工作坑內不得站人;

        9.雨季施工應制定和落實防水、防坑壁坍塌的措施。

        7.7.4  非開挖定向鉆孔鋪管應遵守以下要求:

        1.在啟動設備前,應檢査油路系統的管接頭及各部位連接是否正確,檢査供電電源及電源線連接是否正確,檢査設備的液壓系統、泥漿潤滑系統和鉆桿部件的狀態,并預先設置緊急關機程序;

        2.鉆桿設備與電力線應保持2.5m以上的距離,在高壓電力網附近施工時機具應接地可靠。電氣設備應做到防雨、防潮、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3.在系統壓力升高之前,應確定所有管線的連接是否嚴密,線路、管道、水管有無損壞。在斷開任何管路之前,應先釋放壓力;

        4.設備運轉過程中,不得靠近設備的旋轉和運動部位。在旋轉部件周圍不得穿寬松衣服;

        5.操作人員應仔細觀察鉆機的給進油壓表、回轉油壓表以及泥漿壓力表的讀數,測試、核對和調整鉆頭在地下鉆進的位置、方向。 發現鉆進出現異常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査;

        6.裝卸塑料管時要有足夠人員,聽從統一指揮,不可拋擲。 鉆機拖帶管前應將塑料管“一”字放開,依次理順。擺放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段。穿放的塑料管中間不得有接頭;

        7.拆除時應待鉆桿停止旋轉后進行。使用管鉗扭卸鉆桿和鉆具時,應避開管鉗回落范圍,手不得捏在管鉗根部;

        8.更換鉆機導向儀電池時應核準電池的極性,不得裝反,傳感器正常工作溫度應低于40℃。接收器不得接近易燃、易爆物品。

        7.8   磚砌體砌筑

        7.8.1  砌筑人孔及人孔內、外壁抹灰高度超過1.2m時,應搭設腳手架作業。

        7.8.2  腳手架使用前應檢査腳手板是否有空隙、探頭板,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腳手架上堆磚高度不得超過3層側磚。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二人作業,不得用不穩固的工具或物體在腳手架上墊高作業。

        7.8.3  砌筑作業面下方不得有人,垂直交叉作業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隔離層。不得在新砌的人孔墻壁頂部行走。

        7.8.4  人孔內有人作業時,不得將材料、砂漿向基坑內拋擲或猛倒。

        7.8.5  在進行人孔底部抹灰作業時,人孔上方應有專人看護。

        7.8.6  起吊和安裝人孔上覆時,人孔內不得有人。

        7.8.7  人孔口圈至少四人抬運,砌好人孔口圈后,應及時蓋好內、外蓋。

        7.9  管道試通

        7.9.1  大孔管道試通,應使用試通管試通。小孔管道試通,可用穿管器帶試通棒試通。穿管器支架應安置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并有專人看守,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必要時,應在準備試通的人孔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7.9.2  人孔內的試通作業人員應聽從統一指揮,避免速度不均勻造成手臂受傷或試通線打背扣。

        8  通信設備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設備開箱時應注意包裝箱上的標志,不得倒置。開箱時應使用專用工具,不得猛力敲打包裝箱。雨雪、潮濕天氣不得在室外開箱。

        8.1.2  在已有運行設備的機房內作業時,應劃定施工作業區域,作業人員不得隨意觸碰已有運行設備,不得隨意觸碰消防設施。

        8.1.3  嚴禁擅自關斷運行設備的電源開關。

        8.1.4  不得將交流電源線掛在通信設備上。

        8.1.5  使用機房原有電源插座時應核實電源容量。

        8.1.6  不得腳踩鐵架、機架、電纜走道、端子板及彈簧排。

        8.1.7  涉電作業應使用絕緣良好的工具,并由專業人員操作,在帶電的設備、頭柜、分支柜中操作時,不得佩戴金屬飾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螺絲釘、墊片、金屬屑等金屬材料掉落。

        8.1.8  鐵架、糟道、機架、人字梯上不得放置工具和器材。

        8.1.9  在運行設備頂部操作時,應對運行設備采取防護措施,避免工具、螺絲等金屬物品落入機柜內。

        8.1.10  在通信設備的頂部或附近墻壁鉆孔時,應采取遮蓋措施,避免鐵屑、灰塵落入設備內,對墻、天花板鉆孔則應避開梁柱鋼筋和內部管線。

        8.2  鐵件加工和安裝

        8.2.1  加工鐵件應在指定的區域操作,不得在已安裝設備的機房內切割鐵件。

        8.2.2  鋸、銼鐵件時,加工的鐵件應在臺虎鉗或電鋸平臺上夾緊。在臺虎鉗上夾持固定槽鋼、角鋼、鋼管時,應用木塊在鉗口處墊實、夾牢,不得松動,鋸、銼點距鉗口的距離不應過遠,防止鐵件振動損害機具。

        8.2.3  鋸鐵件時,鋸條或砂輪與鐵件的夾角要小,不宜超過10°,鋸條松緊適度。鋸糟鋼、角鋼時,不宜從頂角開始,宜從邊角開始。當鐵件快要鋸斷時,要降低手鋸或電鋸的速度,并有人扶住鐵件的另一端,防止卡鋸或鐵件余料飛出。

        8.2.4  對鐵件鉆孔時,應用力均勻,鐵件應夾緊,固定牢靠,不得左右擺動。如發生卡住鉆頭現象,應立即停機處理。

        8.2.5  管件攻絲、套絲時,管件在合虎鉗上應固定牢靠。如兩人操作時,動作應協調。 攻、套絲時,應注意加注機油,及時清理鐵屑,防止飛濺。

        8.2.6  鐵件作彎時,應在臺虎鉗或作彎工具上夾緊,用錘敲擊時,應防止振傷手臂,管件需加熱做彎時,噴燈烘烤管件間距適當,操作人員不得面對管口。

        8.2.7  鐵件去銹和噴刷漆時,作業人員應戴口罩、手套。噴刷后的余漆、廢液應集中回收,統一處理,不得隨意丟放。

        8.2.8  鐵件安裝工作中,不得拋擲鐵件及工具。傳遞較長的鐵件時,應注意周圍人員、設備的安全。手扶鐵件固定時,應固定率靠后才能松手。

        8.2.9  走線架、吊掛、通風管道等應安裝接地線,與機房接地排連接可靠。

        8.3  機架安裝和線纜布放

        8.3.1  設備在安裝時(含自立式設備),應用膨脹螺栓對地加固。在需要抗震加固的地區,應按設計要求,對設備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8.3.2  在已運行的設備旁安裝機架時應防止碰撞原有設備。

        8.3.3  布放線纜時,不應強拉硬拽。在樓頂布放線纜時,不得站在窗臺上作業。如必須站在窗臺上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

        8.3.4  布放尾纖時,不得踩踏尾纖,在機房原有ODF架上布放尾纖時,不得將在用光纖拔出。

        8.3.5  電源線布放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11.1.6條的規定。

        8.4   設備加電測試

        8.4.1  設備在加電前應進行檢査,設備內不得有金屬碎屑,電源正負極不得接反和短路,設備保護地線應引接良好,各級電源熔斷器和空氣開關規格應符合設計和設備的技術要求。

        8.4.2  設備加電時,應逐級加電,逐級測量。

        8.4.3  插拔機盤、模塊時應配戴接地良好的防靜電手環。

        8.4.4  測試儀表應接地,測量時儀表不得過載。

        8.4.5  插拔電源熔斷器應使用專用工具,不得用其他工具代替。

        9  通信鐵塔建設工程

        9.1  鐵塔基礎制作

        9.1.1  鐵塔基礎坑開挖作業應符合本規范7.3.4條、7.3 5條、7.3.7條、7.3.18條的規定。

        9.1.2  鐵塔基礎坑宜采用機械開挖或鉆孔的方式進行。如采用人工開挖基礎坑,應支設擋土板。地下水位較高時,應抽干水后再開挖。

        9.1.3  需要爆破時,爆破作業應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9.1.4  鐵塔基礎的鋼筋加工作業應符合本規范第7.4.1—7.4.3條的規定。

        9.1.5  澆灌基礎和連梁的模板及其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在澆筑時應對模板及其支架進行觀察和維護,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處理。

        9.1.6  鐵塔地線系統的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

        9.1.7  基礎和地錨處于侵蝕性環境時,應按設計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

        9.2  鐵塔安裝

        9.2.1  鐵塔安裝作業為登高作業,所有塔上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證,施工單位應根據場地條件、設備條件、施工人員、施工季節編制高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審批后認真執行。

        9.2.2  鐵塔安裝作業的每道工序應指定施工負責人,在施工前應由施工負責人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明確分工。

        9.2.3  在塔上有作業人員工作期間,指揮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應密切觀察塔上作業人員的作業情況,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

        9.2.4  未經現場指揮人員同意,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在起吊和塔上有人作業時,塔下嚴禁有人。

        9.2.5  施工現場應無障礙物。 如有溝渠、建筑物、懸崖、陡坎等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9.2.6  施工區內有輸電線路通過時,作業前應先聯系停電,并配有專人在停電現場監督,直到恢復供電后方可離開。

        9.2.7  施工機具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應根據其負荷大小、結構重量、安裝方法等選擇不同的安全系數。常見機具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9.2.7的規定。

        9.2.7  常見機具的安全系數規定

        機具名稱

        手揺絞車

        電動卷揚機

        扒桿、吊桿

        滑輪

        鋼絲繩

        安全系數

        ≥3

        ≥5

        ≥3

        ≥3

        ≥10

         

        9.2.8  遇到下列氣候環境條件時不得上塔施工作業:

        1.氣溫超過40℃或低于-10℃時;

        2.六級風及以上;

        3.沙塵、濃霧或能見度低;

        4.雨雪天氣;

        5.桿塔上有冰凍、霜雪尚未融化前;

        6.附近地區有雷雨。

        9.2.9  經醫生檢查身體有病不適宜上塔的人員,嚴禁上塔作業。酒后嚴禁上塔作業。

        9.2.10  各工序的工作人員應使用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穿拖鞋、硬底鞋或赤腳上塔作業。

        9.2.ll  塔上作業時,必須將安全帶固定在鐵塔的主體結構上。

        9.2.12  塔上作業人員不得在同一垂直面同時作業。

        9.2.13  塔上作業人員踩踏塔體部件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踩踏。

        9.2.14  塔上作業應背有工具袋,暫時不用的工具及小型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所用工具應系有繩環,使用時套在手上。塔上使用的大小件工具都應使用工具袋吊送,焊接工具應在無電源或氣源的情況下吊送。

        9.2.15  在塔體上電焊時,除有關人員外,其他人都應下塔并遠離塔體。凡焊渣飄到的地方,人員不得通過。電焊前應將作業點周邊的易燃、易爆物品清除干凈。電焊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的焊渣等火種。

        9.2.16  在地面起吊物體時,應在物體稍離地面時對鋼絲繩、吊鉤、吊裝固定方式等再作一次詳細的安全檢査。

        9.2.17  電動卷揚機、手揺絞車的穩裝位置應設在施工區外。卷揚機等各種升降設備不得載人上下。卷揚機司機聽到異常或沒有聽清楚口令不得開車。

        9.2.18  通信塔應有防雷與接地設施,塔體連接點應保持良好的電氣連通。

        9.2.19  通信塔應按航空部門的有關規定涂刷標志油漆、設置航空障礙燈。

        9.2.20  鐵塔工程所用材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不經相關部門審批不得隨意替換。鐵塔主要受力構件之間的連接螺栓,應使用雙螺母或采取其他能防止螺母松動的有效措施,地腳錨拴應采用雙螺母防松動;建于野外的無人值守基站的鐵塔的連接螺栓宜采取防拆卸措施。

        9.2.21  安裝鋼塔架時,若采用擴大拼裝,對容易變形的構件應做強度和穩定性驗算,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若采用綜合安裝方法,每一單元的全部構件安裝完畢后,均應具有足夠的空間剛度和可靠的穩定性;若采用整體起板安裝方法,應經設計復算同意,對輔助設施及設備應有完整的計算;需要利用已安裝好的結構吊裝其他構件和設備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并對相關構件做強度和穩定性驗算,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損壞鋼結構或發生安全事故。

        9.2.22  安裝鋼塔架的主要構件時,應吊裝在設計位置上,在松開吊鉤前應初步校正并固牢。每吊完一層構件后,應按規定進行校正后方可安裝上一層。當落地塔段安裝并校正后,應將全部地腳螺母安裝并擰緊。整個塔體安裝完畢后應進行螺栓緊固檢査。

        9.2.23  安裝塔桅落地段時,應及時把已裝結構和地網可靠連接;安裝全塔至設計高度時應立即按設計要求安裝避雷針和引下線,并與地網可靠焊接。引下線應固定牢靠。

        9.2.24  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在塔桅鋼結構的主要受力桿件上焊接懸掛物和卡具,不得在已經施加預應力的桿件上和與其有受力關系的構件上施焊或加熱。

        9.2.25  安裝單管塔時,下面一段塔體吊裝就位后,應緊固螺栓并進行校正,然后才能吊裝上面一段塔體;整個塔體安裝完畢后應進行螺栓緊固檢查。

        9.2.26  架設拉線塔時,拉線沒有卡好之前,施工人員不得上塔作業。

        10  衛星地球站、微波、移動通信天饋線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在塔上安裝天饋線工作中,應先認真檢查塔的固定方式及其牢固程度,確認牢固可靠后方可上塔作業。

        10.1.2  上塔作業應符合本規范第9.2.1—9.2.17條的規定。

        10.1.3  上、下塔時應按規定路由攀登,人與人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m,行動速度宜慢不宜快;不得在防護攔桿、平臺和孔洞邊沿停靠、坐臥休息。

        10.2  衛星地球站的天饋線安裝

        10.2.1  天線安裝現場應設置圍欄。

        10.2.2  天線基礎的混凝土澆筑應達到養護期和強度要求后方可進行天線安裝。

        10.2.3  起吊天線、天線座安裝就位時,應有專人負責指揮。

        10.2.4  安裝天線時應安裝避雷針,應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統。

        10.2.5  天線波導進入機房前應使用波導接地裝置。接地系統應可靠,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

        10.2.6  衛星設備射頻線纜及中頻線纜應安裝避雷器。避雷器接地銅線應與機房接地排可靠接通,接地線的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10.3  微波、移動通信的天饋線安裝

        10.3.1  吊裝天饋線等物件時,應系好尾繩,嚴格控制物件上升的軌跡,應使天饋線與鐵塔或樓房保持安全距離;拉尾繩的作業人員應密切注意指揮人員的口令,松繩、放繩時應平穩,不得大幅度擺動;向建筑物的樓頂吊裝時,繩索不得摩擦樓體。

        10.3.2  天線安裝應遵守以下要求:

        1.天線掛架強度、水平支撐桿的安裝角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固定用的抱箍應安裝雙螺母,加固螺栓應由上往下穿。如需另加鍍鋅角鋼固定時,不得在天線塔角鋼上鉆孔或電焊;

        2.輻射器安裝應注意極化方向,頂端固定拉繩調整的長度應一致,確保拉力均勻;

        3.安裝防輻射圍圈前,應在主反射面鍋沿邊先粘防泄漏墊,再裝防塵布,防塵布周圍的固定彈簧拉鉤調整長度應一致;

        4.微波、移動通信天線應在鐵塔避雷針的45°保護范國內。

        10.3.3  饋線安裝應遵守以下要求:

        1.吊裝橢圓軟波導前應將一端接頭安裝平整、牢固,并用塑料布包扎嚴密再進行吊裝;

        2.吊裝橢圓軟波導應使用專用鋼絲網套兜住饋線的一端并綁扎到主繩上,不得使軟波導扭折或碰撞塔體;

        3.饋線與天線饋源、饋線與設備連接處應自然吻合、自然伸直,不得受外力的扭曲影響;

        4.饋線和饋線卡應安裝牢固可靠。饋線應避免接觸尖銳物體;

        5.饋線彎曲應圓滑,其曲率半徑應符合設計要求。饋線進入機房內時應保持室內略高于室外或做滴水彎,饋線進洞口處應密封并做好防水處理。

        6.饋線的上部、下部和經走線架進入機房前,屏蔽層應就近接地。當鐵塔高度大于或等于60m時,饋線屏蔽層還應在鐵塔中間部位增加一處接地。饋線進入機房后應安裝避雷器。

        10.4   網絡規劃優化

        10.4.1  測試計算機應安裝查殺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病毒庫,定期査殺病毒。個人計算機不得連接到移動通信的維護網絡上去,應防止計算機上的病毒攻擊移動通信網絡。

        10.4.2  天饋線測試和調整應遵守以下要求:

        1.調整天饋線時,如遇到鐵架生銹松動、天線抱桿不牢固等現象,應報相關單位處理后再調整,不得要求或強制天饋線操作人員冒險登高作業;

        2.作業人員在上塔調整天饋線前,網優工程師應向上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確認所調整的平臺、天線和調整的內容。

        10.4.3  不得調整本次工程或本專業范圍以外的網元參數。

        10.4.4  數據修改前,應檢査在維護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而造成的重大數據隱患;檢查歷次數據修改紀錄及修改效果記錄,對以前的數據應有充分的了解;檢査基站控制器(BSC)、基站收發信系統(BTS)版本,了解版本中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

        10.4.5  數據修改前,應制定詳細的基站數據修改方案和數據修改失敗后返回的應急預案,報建設單位審核、批準;應對設備和系統的原有數據進行備份,并注明日期。

        10.4 6  數據修改后的檢測應遵守以下要求:

        1.修改完成后應通過基站維護臺檢測各基站載頻、信道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同時宜采用撥打測試進行檢査,保證數據修改后的通信業務正常;

        2.5個基站以上的大范圍數據修改后,應及時組織路測,確保網絡運行正常;

        3.仔細觀察話務統計,檢査修改后是否有異常情況發生,特別是擁塞率、掉話率等技術指標。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恢復設備正常運行。

        10.4.7  在優化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及網絡安全的重大問題,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相關單位。

        11  通信電源設備工程

        11.1   電源線布放

        11.1.1  在地槽內布放電源線時,應注意防潮。地槽內應無積水、滲水現象,并用防水膠墊墊底。

        11.1.2  截面在10mm2(含)以上的電源線終端應加裝線鼻子,尺寸應與導線線徑相吻合。封閉式線鼻子應用專用壓接工具壓接,開口式線鼻子應用烙鐵焊接,壓接或焊接應牢固可靠。

        11.1.3  交流線、直流線、信號線應分開布放,不得綁扎在一起,如走在同一路由時,間距應符合工程驗收規范要求。

        11.1.4  非同一級電力電纜不得穿放在同一管孔內。

        11.1.5  布放電源線時,電源線端頭應作絕緣處理。連接電源線端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操作時應防止工具打滑、脫落。

        11.1.6  電源線中間嚴禁有接頭。

        11.2  匯流排加工和安裝

        11.2.1  匯流排(母線)接頭處鉆孔的孔徑、螺栓、墊片應符合要求,匯流排(母線)接頭處應鍍錫。

        11.2.2  匯流排(母線)制作完畢,應噴(刷)絕緣漆。正極噴紅色,負極噴藍色。在匯流排(母線)接頭處,不得噴(刷)絕緣漆。

        11.2.3  多片匯流排(母線)在同一路由安裝時,接頭點應錯開50mm以上,不得安裝在同一處。

        11.2.4  匯流排(母線)在過墻體或樓層孔洞時,應采用“軟母線”連接,“軟母線”的兩端接頭應伸出墻體或樓板洞孔外,并在墻體外的兩側用支撐絕緣子固定。

        11.3  發電機組安裝

        11.3.1  油機室、油庫應設置在與通信設備相對獨立的位置,防火間距應符合設計或相關規范的要求。

        ll.3.2  油機室和油庫內必須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嚴禁煙火。

        11.3.3  發電機組的基礎砼澆筑養護期和強度應達到要求后方可進行安裝。

        11.3.4  機組搬運前,應對所有搬運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各搬運工具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要求。

        11.3.5  機組在施工現場采用“滾筒法”作短距離移動時,指揮人員應在倒換的鋼管就位、倒換人員手臂離開鋼管壁后,方可指揮人員推動機組前進。

        11.3.6  需在地下室的儲油罐引出管路時,應使用抽風機更換地下室及儲油罐的空氣后方可進入工作;若油罐已使用過,應經有關部門檢測許可后,方可進入油罐內作業。

        11.3.7  油機管路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裝的油機管件應無破損、裂縫;

        2.油機的排煙管路安裝時,管路離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5m,吊裝固定牢靠,排煙管在屋內側應高于伸出墻外側。排煙管口水平伸出室外時應加裝防護網,如垂直伸出室外,則應加裝防雨帽;

        3.油泵與輸油管連接處應采用軟管連接。

        11.3.8  發電機組的試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試機前,應清理機組周圍障礙物。機組上、下、左、右不應有遺留的安裝工具、金屬、材料等物品;

        2.機組試機時,操作人員應注意觀察機組運轉情況。發現運轉聲響、轉速、水溫、水壓、油溫、油壓、排氣等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3.當室溫接近或低于0℃時,試機后應將管路的冷卻水放盡,并應加掛“已放水”的警示標志。

        11.4  交、直流供電系統安裝

        11.4.1  電力室交、直流供電設備和走線架等鐵件安裝應參照本規范8.1、8.2、8.3部分相關規定執行。

        11.4.2  設備的防雷和保護接地線應安裝牢固,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要求。

        11.4.3  設備的三相電源接線端子應連接正確、牢固可靠。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清潔,徹底清除在安裝時落入機內的碎金屬絲片。

        11.4.4  交流配電屏的中性線應與機架絕緣。不得采用中性線做交流保護地線。

        11.4.5  供電前,交、直流配電屏和其他供電設備前后的地面應鋪放絕緣橡膠墊。

        11.4.6  在交流配電室,如需向設備供電時,應首先檢査有無人員在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供電,并掛上警示標志。

        11.4.7  電源熔斷器及空氣開關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插拔電源熔斷器應使用專用工具,不得用其他工具代替。

        11.4.8  設備加電時,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應有兩人互相配合,采取逐級加電的方法進行。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檢査原因。

        11.4.9  設備測試時,應注意儀表的檔位,不得用電流檔位測量電壓。測量整流設備輸出雜音時,應在雜音計輸入端串接一個隔直流電流的2 μF電容,同時雜音計應接地良好。

        11.5   蓄電池和太陽能電池安裝

        11.5.1  在單獨設置的電池室內,交流電源線應暗敷,室內不得安裝電源開關、插座以及可能引起電火花的設備裝置,室內應單獨設置通風設備,照明系統應采用密封的燈具。

        11.5.2  人工搬運單體蓄電池,應有兩人以上互相配合,輕搬輕放,防止砸傷手腳和損壞電池。

        11.5.3  蓄電池距離暖氣片應大于1m。電池體不得倒置。蓄電池極性不得接反。

        11.5.4  開箱檢査太陽能電池時,應用專用工具,不得用鐵錘猛力敲打,避免損壞箱內太陽電池配件及太陽電池玻璃罩面。

        11.5.5  太陽能電池支撐架應與基礎固定牢靠,應安裝防雷接地線。太陽能電池應安置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太陽能電池方陣在屋面上安裝時,現場周圍應有永久性的圍欄設施。

        11.6  接地裝置安裝和防雷

        11.6.1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遵守以下要求:

        1.人工用鐵錘夯埋接地體時,手扶接地體者不得站在持錘者的正面;

        2.夯埋鋼管接地體時,應在鋼管的上端加裝保護圈帽;

        3.接地體的連接應采取焊接或放熱熔接,連接部位應做防腐處理;

        4.地下接地裝置的引出(入)線不得布放在暖氣地溝、污水溝內等處。如由于條件限制需裸露在地面時,應噴涂防銹漆及黃、綠相間的色漆,并采取防護措施。

        11.6.2  電力線宜埋地引入局(站),宜選用具有金屬護套的電力電纜,無金屬護套的電力線應穿鋼管引入。埋入地下的電纜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金屬護套或鋼管在入局處應就近接地,芯線應按規定安裝避雷器。

        11.6.3  通信光(電)纜的出、入局(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采取埋地方式引入或引出,其埋入地下的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光(電)纜的金屬護套應在進線室作保護接地;

        3.由樓頂引入機房的光(電)纜應選用具有金屬護套的光(電)纜,按要求采取相應的避雷措施后方可進入機房,同時應接入相應等級的避雷器件。

        11.6.4  嚴禁在接地線、交流中性線中加裝開關或熔斷器。

        11.6.5  嚴禁在接閃器、引下線及其支持件上懸掛信號線及電力線。 

        11.6.6  機房內走線架、吊掛鐵件、機架、金屬通風管、饋線窗等不帶電的金屬構件均應接地。

        11.6.7  配線架與通信設備機架間不應通過走線架(槽)形成電氣連通。

        11.6.8  局內設備的接地線應采用銅質絕緣導線,不得使用裸導線。

        11.7   電源設備割接和更換

        11.7.1  操作人員應使用絕緣工具或進行過絕緣處理的工具。

        11.7.2  割接前,應對新設備電氣性能進行詳細測試和檢查。應在臨時通電后,加上假負載,經試運行可靠后,方可進行就位替換。

        11.7.3  新設備安裝前應把新設備開關置“關”的位置,再就位安裝。

        11.7.4  重新布放電源線或利用已有的電源線時,應注意電源的極性和直流電源線的顏色,設備電源的正負極性不得接反。

        11.7.5  新布放或待拆除的電源線端子在未連接到設備上時應用絕緣膠帶包好。

        11.7.6  設備電源線有主、備用端子(雙路供電)時,應先將新電源線正、負極分別割接到備用端子,并開通設備備用開關,用鉗型電流表檢測是否有電流(主、備電流基本均等)。用同樣方法再割接主用電源線。

        11.7.7  設備單路供電又沒有備用端子時,應復接臨時電源線,用鉗型電流表檢測是否有電流,確認后,再割接設備舊電源線。檢査確認新布電源線有電流后,才能拆除臨時電源線。

        11.7.8  拆除舊設備時應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開關,再在配電柜上切斷電源開關或熔斷器,然后拆除設備電源線,并用絕緣膠帶對電源線頭進行包纏處理。

        12  綜合布線工程

        12.1  槽道(橋架)安裝和線纜布放

        12.1.1  槽道(橋架)和穿線管安裝應遵守以下要求:

        1.配合建筑工程施工單位預埋穿線管(槽)和預留孔洞時,應由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帶領進入工地。夜間或光照亮度不足時,不得進入工地;

        2.安裝走線槽(橋架)時,如遇樓層較高,需吊裝走線槽(橋架)的零部件時,應把吊裝工具安裝牢固,吊裝用繩索應可靠,在部件稍離開地面之際,應檢査、確認吊裝的部件安全時再起吊;

        3.高處作業時,應使用升降梯或搭建工作平臺,其支撐架四角應包扎防滑的絕緣橡膠墊;

        4.在安裝走線槽(橋架)的工作現場,應清理地面的障礙物。對建筑物的預留孔洞、樓梯口,應覆蓋牢固或加裝圍欄;

        5.需要開鑿墻洞(孔)或鉆孔時,不得損害建筑物的主鋼筋和承重墻結構;

        6.槽道或走線橋架的節與節之間應電氣連通,并就近接地;

        7.在室內天花板上作業,應使用工作燈,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12.1.2  安裝在地面下的信息插座,其蓋板應與地面平齊且能夠防水、防塵、抗壓。所有信息插座安裝時外殼應接地,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12.1.3  纜線應布放在弱電井中,不得布放在電梯或供水、供氣、供暖管道的豎井中,不得與強電電纜布放在同一豎井里。明敷主干纜線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

        12.1.4  纜線外護套應完整無損,絕緣性能符合要求,兩端應制作永久性的標志。纜線的屏蔽層在兩端頭處應接地。

        12.1.5  纜線成端時,應使用專用工具,按纜線色譜順序進行焊(壓、卡)接,并保證焊(壓、卡)接牢固、可靠。焊(壓、卡)接完畢后,應清除多余的線頭。

        12.2  光纜中繼站、微波中繼站和移動通信基站的消防、防盜系統線纜布放

        12.2.1  消防、防盜系統線纜應符合YD5002《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的規定。

        12.2.2  消防、防盜傳輸線纜應采取獨立的金屬管穿放保護,不得明敷或不加保護的布線方式,金屬管應做等電位連接。

        12.2.3  穿放消防線纜、防盜線纜的金屬管應暗敷在建筑結構內,其混凝土保護厚度不應小于3cm。如果條件限制,金屬管必須明敷時,應選擇在隱蔽安全、不易接近的地方,在其周圍采取阻燃措施,不得安裝在潮濕的場所。穿放消防線、防盜線后的金屬管管口應密封。

        12.2.4  消防、防盜傳輸線纜應盡量減少與其他管路交越的次數。

        12.2.5  建筑物內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和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不得在同一管孔內或線槽內布放。

        12.2.6  自動滅火報警裝置、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攝像、防盜(門禁)報警裝置等設施應安裝在設計規定的位置,安裝牢固、可靠,顯示正常,所有引出線應穿金屬管保護。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本規范條文嚴格程度的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A. 0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A. 0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A. 0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A. 04  表示允許有所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附錄B  常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B.0.1  常用報警電話

        火警電話119,刑偵報警電話110,道路交通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

        B.0.2  報警電話內容:

        報警電話應講清楚發生的事故類型、簡單情況、具體位置、報警者姓名及電話等,急救電話還應講清楚受傷者單位和姓名、傷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B.0.3  施工現場應常備以下急救物品:

        1.救護常用器械:血壓計、體溫計、紗布、膠布、繃帶、止血帶、消毒棉球、無菌敷料、三角巾、剪刀、鑷子、手電筒等;

        2.消毒和保護用品:口罩、無菌膠皮手套、消毒紙巾、醫用酒精、碘酒等;                                                

        3.常用藥品:云南白藥、創可貼、紅花油脂、燙傷膏等。

        B.0.4  現場急救的一般步驟:

        1.調查事故現場,調查時要特別注意確保救護者、傷病員和其他人員無任何危險;

        2.初步檢查傷病員,判斷其神志、呼吸循環是否正常,必要時立即進行現場急救和監護,使傷病員保持呼吸道暢通,視情況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傷口、固定、保存好斷離的組織、預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派人撥打120等緊急救助電話,請醫院和醫療機構派車、派醫生急救。打完報警電話后,應派人到路口接車,并引導救護車到現場;

        4.救護者繼續施救,一定要堅持到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為止,并應向其反映傷病員的情況及施救過程;

        5.如果沒有發現危及傷病員的生命體征,可進行再次檢查,以免遺漏其他損傷、骨折及其他病況,這樣有利于現場施救,穩定病情,降低并發癥和致殘率。

        B.0.5  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急救措施:

        1.察看事故現場周圍有無其他危險源存在,同時迅速向上級報告事故現場情況;

        2.初步檢査傷情,不亂搬揺動;

        3.如確認人員已死亡,立即保護現場;

        4.如發生人員昏迷、傷及內臟、骨折及大量失血,應立即聯系120急救車或距現場最近的醫院,并說明傷情;為取得最佳搶救效果,還可根據傷情送往專科醫院;

        5.外傷大出血,急救車未到前,現場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措施;

        6.懷疑脊柱受傷或骨折時,應等待專業救護人員;

        7.一般性傷情送往醫院檢査,防止破傷風感染。

        B.0.6  發生觸電事故的急救措施:

        1.迅速切斷電源。無法切斷電源時,可以用絕緣物體快速將電線挑離觸電者身體。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手套,穿橡膠鞋等。不得用手直接拉觸電者。當遇到高壓觸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拉掉高壓電閘。只有確認自己確實沒有觸電危險時,才能對觸電者進行救護;

        2.如果觸電的人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正常,可將其抬到溫暖的地方靜臥,嚴密觀察,暫時不要讓其站立或走動,應休息1—2小時再活動;

        3.如果觸電的人呼吸停止而脈搏存在,應使其就地平臥,松解衣扣,立即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

        4.對心搏停止而呼吸存在的人,應立即作人工胸外按壓;

        5.呼吸、心跳均停止者,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壓應同時進行;

        6.在搶救過程中,不要隨意移動傷員。送醫院搶救的途中,注意保暖,嚴密觀察觸電人的呼吸、心跳、血壓等。在醫務人員未接替前不能停止急救;

        7.將灼傷或起泡的皮膚表面保護好。

        B.0.7  管道工程中毒事故的急救措施:

        1.現場人員應立即停止導致中毒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發現人應立即報警,撥打“120”急救電話,詳細說明中毒的癥狀、反映及事故地點,并派人到路口接應;

        3.報告本企業負責人,啟動應急預案;                     

        4.查明中毒原因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后,將中毒人員移至通風良好、空氣新鮮的地方,注意保暖;

        5.確保患者呼吸道通暢,對神志不清者應將頭部偏向一側,以防嘔吐物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

        6.在搶救患者的同時査找氣體中毒原因,排除隱患,防止事故擴大或再發生。

        B.0.8  機械傷害事故的急救措施:

        1.發生各種機械傷害時,應先切斷動力,再根據傷害部位和傷害性質進行處理;

        2.根據現場人員被傷害的程度,通知急救醫院,對輕傷人員進行現場救護;

        3.對重傷者不明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的,不應盲目進行搶救, 以免引起更嚴重的傷害。

        B.0.9  火災、爆炸事故的急救措施:

        1.緊急事故發生后,發現人應立即報警,啟動應急預案;

        2.按事先制定的應急方案立即進行自救;

        3.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4.在急救過程中,遇有威脅人身安全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切斷電源、可燃氣體(液體)的輸送,防止事態擴大。

        B.0.10  溺水事故的急救措施:

        1.發生溺水事故后,發現人員應立即報警,啟動溺水事故應急預案。挑選水性好、身體心理素質強的人員下水救援;

        2.下水前應脫去外衣褲和鞋子,適當鍛煉四肢肌肉,保證全身血液循環暢通,同時系好安全繩;然后攜帶救生圈或者漂浮物下水救人,接近落水者后迅速讓其抓住救生圈,救助者再協助落水者游向岸邊。如果沒有救生圈或飄浮物,救助者向落水者接近時應小心,避免被其抓住,宜從落水者的背后靠近,一手從落水者前胸伸至對側腋下,將其頭緊緊夾在自己的胸前拉出水面,另一只手劃水,仰泳將其拖向岸邊,對于神志清醒者要大聲告知,只有放棄掙扎聽從指揮才能活命;

        3.溺水者被救助上岸后,救援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現場急救措施,挽救其生命。首先,救援人員應清除溺水者口中、鼻內的污泥、雜草等異物,解開緊裹的衣服。對于尚有心跳呼吸,但有明顯呼吸道阻塞的溺水者,先行排水處理,方法是救助人員單腿跪地,另一條腿屈膝,將溺水者腹部置于屈膝的大腿上,使身體其余部位下垂,然后拍背部,使口腔咽部及氣管內的水排出。如果判斷溺水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在保持呼吸道通暢的條件下,立刻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按壓。在現場搶救的同時應迅速請醫務人員到場參與搶救。經現場初步急救后,應迅速轉送附近醫院繼續心肺復蘇治療;

        4.經現場急救溺水者心跳呼吸恢復以后,可脫去濕冷的衣物以干爽的毛毯包裹全身保暖;如果在寒冷的天氣或長時間的水中浸泡,在保暖的同時還應給予加溫處理,將熱水袋放入毛毯中,注意防止燙傷發生。

        B.0.11  重大交通事故的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迅速撥打急救電話,并通知交警;

        2.立即組織自救隊伍,迅速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并派人保護現場;

        3.協助交警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B.0.12  食物中毒事故的應急措施:

        1.出現食物中毒癥狀或者誤食化學品時,應立即停止食用并保存可疑食品樣品,采用適當方式進行催吐,并及時送往醫院;

        2.了解與病人一同進餐的人有無異常,并告知醫生;

        3.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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